台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協商選舉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台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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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台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協商選舉方案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5-9

法規內容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軍機關中,現有台灣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確定為120人。根據台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的分布情況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選定工作於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協商選舉會議定於1998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7天。
協商選舉台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時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時要適當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克輝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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