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法律法規全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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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2007-4-27

法規內容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如下:
一、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參加協商選舉會議。按照選舉法規定,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二、協商選舉會議人數為122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駐京單位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有關部門協商選定。參加協商選舉會議人員的選定工作於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協商選舉會議定於2008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四、協商選舉會議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應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適當注意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五、協商選舉會議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楊國慶召集。
附屬檔案: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單 位 台灣省籍同胞人數 參加協商會議
(據2006年統計) 代表數
北京市 1450 6
天津市 848 4
河北省 736 3
山西省 124 1
內蒙古自治區 205 1
遼寧省 1498 6
吉林省 249 2
黑龍江省 405 2
上海市 1651 6
江蘇省 1460 6
浙江省 1923 6
安徽省 713 3
福建省 14827 15
江西省 1536 6
山東省 512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542 2
湖南省 598 3
廣東省 3750 9
廣西壯族自治區 402 2
海南省 3250 5
重慶市 45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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