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減輕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還貸壓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是指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委託人”)與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簽訂《台州市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委託公積金中心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賬戶餘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其簽訂協定時提供的銀行賬戶,用於償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轉商貼息貸款和組合貸款的月還貸本息的一種委託提取還貸業務。
第三條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辦理工作,各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辦理工作。
第四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委託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託人及所在單位在台州市範圍內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留存餘額大於等於當前月繳存額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賬戶儲存餘額,除貸款結清或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二)委託人在台州市範圍內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轉商貼息貸款或組合貸款;
(三)信用良好,貸款期間無連續2期或累計6期及以上逾期還款記錄;
(四)委託人應為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且委託人不得超過4人。
第三章 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式
第六條 申請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時,委託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如委託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銀行卡/折。如委託人有一方的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或中國銀行或農業銀行,下同)的卡/折;
(三)委託人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委託人為借款人父母、子女的,提供能證明關係的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係申明具結保證書;
(四)償還公轉商貼息貸款的,還須提供公轉商貼息貸款協定、由貸款委託銀行出具的公轉商貼息貸款借款編號;
(五)償還組合貸款的,還須提供由貸款銀行出具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貸款借款編號。
(六)以上證明材料凡是能通過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和“一證通辦”系統查詢核實的,職工在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提取時,可不用提供。
第七條 申請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委託人攜帶申請材料,到貸款所在地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填報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申請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二)公積金中心對委託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及賬戶儲存情況和證明材料等進行即時審核,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答覆委託人;
(三)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積金中心與委託人簽訂《協定書》, 公積金中心於簽訂《協定書》次月起,根據借款人上一個月份貸款還貸金額和公積金賬戶餘額,將可提取金額轉賬到借款人貸款還款賬戶。
第四章 提取額度和順序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按借款人上月貸款還款情況確定當月提取額度,如委託人上月沒有產生還貸記錄的,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委託按月提取劃轉。委託人正常還貸的,提取額度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委託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餘額(可提取餘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簽訂協定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大於上月還貸額的,按照上月還貸額提取;
(二)委託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餘額小於上月還貸額的,按照委託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餘額提取,可提取額度小於等於0元的,暫停劃轉。
第九條 提取順序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確定借款人及配偶的繳存賬戶為第一、第二順序提取方,父母或子女作為第三、第四順序提取方。當第一順序提取方繳存賬戶餘額不足當月可提取額度時,公積金中心將自動轉為第二順序提取方繳存賬戶提取,以此類推。
第五章 委託按月提取業務的變更
第十條 在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協定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停委託按月提取劃轉:
(一)借款人產生貸款逾期的;
(二)委託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或等於簽訂協定時月繳存額12倍的;
(三)委託人簽訂協定時的還貸或收款銀行賬戶、繳存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等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委託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被凍結的。
第十一條 在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協定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協定:
(一)委託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存在虛假情形的;
(二)委託人申請終止並經公積金中心核准的;
(三)貸款本息已還清並且最後一期月還款金額已提取轉賬的;
(四)委託人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或台州市外異地轉出的;
(五)借款人一年內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逾期歸還貸款本息並產生罰息的;
(六)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發生變化的;
(七)委託人發生其他使公積金中心無法正常履行委託協定情況的。
第十二條 按月提取還貸委託暫停或終止的,公積金中心和承辦銀行不承擔主動告知義務。委託人應實時查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和還貸賬戶餘額情況,貸款未還清且還貸賬戶內資金不足的,須主動及時在其用於還貸的賬戶內備足資金,繼續通過原約定的還款指定賬戶履行正常還貸義務,若發生逾期仍按借款契約的逾期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在按月提取還貸協定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委託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手續可就近選擇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辦理:
(一)委託人婚姻關係、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繳存單位以及委託人等變動,應在變更後帶本人身份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1、婚姻關係變更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且實際還款人也發生變更的,另需提供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
2、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的,需提供變更後的銀行卡或存摺;
3、繳存單位變更後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不一致,委託人需辦理市內跨分中心轉移的,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的卡/折,先將原先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為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賬戶,再辦理公積金賬戶市內跨分中心轉移手續。
4、委託人在委託期間需增加委託人的,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新增加的委託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一致的,只需提供新增委託人身份證、與主貸款人的關係證明(新增配偶的,提供結婚證;新增父母或子女的,提供能證明關係的戶口本或直系親屬關係申明具結保證書),辦理委託人新增手續。
(2)新增加的委託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不一致的,除了以上證明資料外,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的卡/折,先將原先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為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賬戶後,再辦理新增委託人手續。
新增委託人的生效時間為辦理變更後的次月。
(二)委託人委託期間自願提出終止委託,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終止手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手續時,應當本人到場申請委託。
借款人辦理了委託按月提取業務的,其配偶也應當辦理委託按月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業務受理視窗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業務。
在按月提取還貸協定有效期間,委託人不得再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部分提前還貸和一次性提前還貸除外)。
第十五條 委託人因第十一條等各種情況造成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協定終止的,再次符合條件的,須間隔12個月(含)以上,方可按規定重新申請委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廢止。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已經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解讀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自實施以來,切實減輕了繳存職工的還貸壓力,擴大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受益面,增強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但仍需進一步完善。為了進一步規範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豐富住房公積金提取渠道,我中心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改。
一、修改前:
第六條 第(二)款
如委託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銀行卡/折。如委託人有一方的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的卡/折;
修改後:如委託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銀行卡/折。如委託人有一方的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或中國銀行或農業銀行,下同)的卡/折;
修改說明:增加了中國銀行或農業銀行的卡/折,更加方便簽約職工。
二、修改前:無
修改後:增加第六條第(六)款
以上證明材料凡是能通過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和“一證通辦”系統查詢核實的,職工在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提取時,可不用提供。
修改說明:為了將“一證通辦”的政策通過視窗真正實施,減少職工的辦理材料。
三、修改前:
第三條第(二)款第1點
婚姻關係變更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
修改後:婚姻關係變更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且實際還款人也發生變更的,另需提供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
修改說明: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約定的貸款實際還款人可簽約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貸款,從而保障實際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權益。
四、修改前: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手續時,應當同時到場申請委託。
修改後: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辦理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手續時,應當本人到場申請委託。
修改說明:強調了申請委託需委託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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