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信息,特編制《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作機構: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一)信息分類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機構職能;市人力社保局領導信息;市人力社保局工作規則等。
2.法規檔案。主要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政策檔案、政策解讀等。
3.規劃計畫。主要包括:規劃信息、重大決策、計畫總結等。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重點項目、建議提案、政務活動等。
5.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三公經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6.人事信息。
7.公告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結果、其他業務公告等。
8.信息公開年報。
(二)編排體系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關鍵字、日期、發布機構、公開類別、索引碼等多種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公開方式、責任處室等項目內容。索引碼是公眾獲取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原文的號碼;名稱是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市人力社保局信息的發布時間;文號是市人力社保局信息的發文編號。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信息分類
發布機構
文號
發文日期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台州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內容。
2.信息分類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開目錄,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計畫、工作信息、財政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開年報、重點領域8個一級類別和18個二級類別。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涵蓋了市人力社保局的組織機構、法規檔案、規劃計畫、工作動態、財政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等方面信息。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和“中國台州”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為主要公開渠道。此外,還採用報紙、廣播、電視、會議等輔助性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市人力社保局辦公室查閱索取有關信息。
3.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1.受理機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為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樓12樓,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2.申請辦理程式。
申請人可在受理地點獲取《台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也可在台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下載獲取,申請表複印有效。
①.申請方式
(1)當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中國台州”門戶網“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開專欄填寫並提交《申請表》。申請信息到達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辦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②.《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3.申請處理。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2)對不屬於掌握的信息,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4.處理時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三)、不予公開範圍。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
(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4)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5)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6)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四)、權利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室投訴,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舉報受理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樓11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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