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局領導及工作分工;組織機構設定情況;政策檔案等公示公告信息;政務動態信息;規劃統計數據及財務信息;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錄信息;人事任免信息;應急管理信息;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名稱、生成日期等項目內容。名稱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三)公開的方式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過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公開。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開設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欄目,公眾可查找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入湖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直接在網上選擇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2.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集中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
詳細地址:湖州市金蓋山路66號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湖州市民服務中心5號樓1015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按照市政府公告)
3.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集中受理點提出申請,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應標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詳細地址:湖州市金蓋山路66號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湖州市民服務中心5號樓辦公室1015室);
(二)受理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書面《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自行複製或從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首頁“政務公開”欄目中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下載列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必須按照提示線上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如實填寫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對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申請政府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如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請內容、聯繫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確等情況,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後再辦理。
2.屬於公開範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覆並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屬於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6.屬於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7.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3.申請的答覆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需徵詢第三方意見,徵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三)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不予公開的情況
涉及到下列內容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個人、單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三)項所列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於公開的限制:
1、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2、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本條第(四)、(五)項所列的事項,如果確有必要徵求意見、舉行聽證的,或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且不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四、監督和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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