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縣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縣高校、職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外國人來我縣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落實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意見。組織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執行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關係、勞動監察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七)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牽頭推進深化全縣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組織實施國家、省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縣創建達標評比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國家、省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與縣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職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職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高校、職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綜合文稿、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新聞發布、安全、保密、接待、會務、後勤服務、行政事務協調等工作;負責統籌輿情應對工作;承擔信訪維穩工作;承辦有關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統籌指導局信息化工作;組織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勞動關係科)。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承擔協調專家諮詢等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縣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和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管科。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部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執行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組織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監督相關組織與個人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度;受理投訴舉報,協助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計畫;擬訂全縣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指導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縣就業援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訂全縣高校、職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全縣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落實外國人來我縣工作政策和我縣港澳台居民就業創業政策;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貫徹國家和省關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指導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學研究、教育管理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人才開發科(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擬訂全縣人才工作巨觀政策、人才資源開發規劃;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參與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高級專家信息庫,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繫服務制度;指導編制發布全縣人才開發目錄;承擔全縣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信息化建設和鄉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推進人才區域合作;承辦本局對外交流合作與外事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港澳台智力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定居政策。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備案、獎懲等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承辦上級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擬訂全縣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縣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市廳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創建達標評比表彰等工作;承擔縣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全縣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縣屬企事業單位、省屬、市屬駐湖單位部分人員調配事宜。
(八)勞動監察科(調解仲裁管理科)。負責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指導全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情況;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按規定承擔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局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辦局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九)工資福利科。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有關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批全縣事業單位工資計畫,負責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
(十)養老保險科。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縣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擬訂全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全縣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工作;負責縣屬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工作;按規定承辦全縣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工作;承辦縣屬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工作;擬訂全縣工傷保險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擬訂全縣勞動能力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人事科。承擔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隊伍建設、績效考核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系統重點工作督查督辦、表彰獎勵、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