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檔案出台,促進依法行政,切實保障民眾合法利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溫州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一、總則
1.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行政范性檔案,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財務管理、執法考評考核、行政責任追究、便民通告公示、日常監督檢查、專項行動方案等檔案,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 代為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與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配套的相關制度、提請市政府批准以本單位名義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
2.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加強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歸併制定;內容重複或者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應當不予制定。
3.各處室(單位)(以下統稱“起草處室”)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論證、風險評估、檔案起草、徵求意見、政策解讀、評估檔案實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議等工作。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統一登記編號、報送備案、定期清理、異議審查等工作。辦公室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公文處理審核、檔案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檔案起草
4.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編號、公布等程式進行。緊急情況需立即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5.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局主要負責人批准簽發後公布實施: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執行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的;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相關檔案規定,需要立即制定的。
6.起草處室應當全面論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檔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核要求等進行把關。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
7.起草處室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有關專家參與,也可以委託第三方組織起草。委託第三方組織起草的,應當就委託事項內容、要求、期限等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8.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執行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內容,明確列明因該檔案施行而失效或者廢止的檔案的名稱、文號;僅涉及部分條款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列明相關條款。
9.除簡化程式制定,以及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檔案執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外,施行日期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
10.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10年;暫行、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簡化程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1年。
11.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規定,堅持合法、公開、精簡、效能和權責統一的原則,不得增加法定依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徵收事項;不得設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有利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除外;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其他事項。
12.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除依法不得公開及應急性事項外,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處室應當將草案通過單位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涉及民營企業的規範性檔案,起草處室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聽取有代表性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還應當採取書面、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意見。
13.起草處室擬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後,應當同時完成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的過程;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定主要制度和擬採取主要措施;擬採用的經辦流程、系統套用、數據採集等方面的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4.起草處室擬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後,應當同時完成政策解讀方案。政策解讀採取“1+2+X”宣傳解讀形式(“1”即政策檔案原文,“2”即新聞通稿和政策問答,“X”是其他各類解讀形式),綜合運用數據圖表、圖片視頻、動漫等表現方式,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電子閱報欄、抖音等傳播手段,講清講透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據、對象範圍、重點內容、特色亮點、惠民舉措、辦事指引、新老政策差異,推動政策解讀接地氣、入民心,切實提高政策的知曉度和執行力。
15.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出台。起草處室對檔案進行自我審查並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連同相關檔案材料一起送政策法規處審簽。
三、審核
16.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材料包括:檔案送審稿、政策解讀及起草說明;公開徵求意見和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材料(包括徵求意見形式、範圍、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等);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聽證等相關材料;有代表性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徵求意見材料;上位法依據;其他有關材料。
17.政策法規處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等原因,經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起草處室對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認真研究。
18.政策法規處建立專家協助合法性審核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作用。
四、決定和公布
19.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決定。通過合法性審核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政策法規處統一編號後,起草處室應當按規定程式將相關材料報辦公室,提請集體審議。未經合法性審核的檔案,不得提請集體審議。起草處室未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
20.提請集體審議應提供下列材料: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政策法規處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其他需要提請的材料。
21.集體審議作出的決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作出同意決定的,由辦公室按規定行文並提請局領導簽發予以公布;屬文字性修改決定的,修改後由辦公室按規定行文並提請局領導簽發予以公布;屬重大、原則性內容修改決定的,修改後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後,再安排重新審議決定;作出暫緩決定的,起草處室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局領導決定。暫緩時間超過1年的,不再審議。作出不同意決定的,不再審議。
22.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23.行政規範性檔案印發後,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檔案及其電子文本轉送市政府公報、市政府入口網站公布,同時在局入口網站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時,應當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或者以視頻、圖表等方式進行解讀。未經公布的行政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4.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程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備案和監督
25.政策法規處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向市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報送備案。根據本市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規範性檔案報備說明及合法性審核意見等。
2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政策法規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會同起草處室研究處理並答覆建議人;情況複雜的,經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不超過30日的處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7.起草處室應當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不應繼續執行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
28.政策法規處應當每隔兩年牽頭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全面清理;全面清理行政規範性檔案後,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開展專項清理或者即時清理。
29.載明有效期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需要繼續實施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內容有修改的,起草處室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制定;內容沒有修改的,起草處室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起草檔案續期通知,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重新公布。
30.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關於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通知》(溫人社發〔2013〕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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