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可數集的一個定義是“能與自然數集的某個
子集一一對應的集合”。在這個意義下不是可數集的集合稱為
不可數集。這個術語是
康托爾創造的。可數集的元素,正如其名,是“可以計數”的:儘管計數可能永遠無法終止,集合中每一個特定的元素都將對應一個自然數。
“可數集”這個術語也可以代表能和
自然數集本身一一對應的集合。兩個定義的差別在於
有限集合是否被視為可數集。為了避免歧義,前一種意義上的“可數”有時稱為“至多可數”,後一種“可數集”則又稱為“無限可數集”。
新定義
可列和可數在英文裡是一個詞:countable,這是以前科學不夠發達,不需要進行區分時的結果。而現在我們需要進行概念區分,因此按字面意思,將“可列”理解為“可以寫出”;“可數”理解為“可以記數”。在下面的論述中,分這樣兩個概念討論。我們無法寫出一個最大的自然數,因此自然數全體是不可寫全的,任何
無限集,都是不可寫全的。如果有一些數,位數多的我們承認有生之年無法完全比較,而在可比較的範圍內它們又一樣,這樣我們在數元素個數時,不知道它們該算一個元素還是多個元素,這種情況,稱為不可記數。
從定義可以看出,不可寫全的數,如果我們發現它的一部分,和集合中的其它元素都不一樣,我們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元素,就可以記數。而不可記數的數,我們可能可以知道它的數量範圍(最大數量每個算一個元素,最小數量認為只有一個元素),或者也可以知道它們都是可寫的。因此這兩個概念是有交叉而互不影響的。無理數除了能用有理數表示的和可以定義的,都是不可列的。
定理:最大元素數量的
有限集(如果存在的話),或與最大數量有限集差固定常數的集合(如果仍然存在的話),是不可能寫全的。最大元素數量有限集是無限趨近於
無限集的,以至於沒有手段進行判斷。
任何定義的無限集或有限集都需要滿足此公理。證明:假設最大有限集元素被全部寫出,那么寫完其中所有元素後,再增加一個元素,該集合元素數量還是有限的,但元素數量比已寫出的集合元素數量多1,證明原來假設寫出的是數量最多的有限集不成立。所以最大元素數量的有限集,是不可能寫全的。假設與最大數量有限集差固定常數的集合被全部寫出,那么再寫該常數多個元素,就能寫出最大有限集,這與剛才的結果矛盾。
定理:位數最多的非無限循環有理數(如果存在的話)是不可能被寫出的,儘管它的定義是有有限位,但它是無限趨近於無理數的,以至於沒有手段進行判斷。
證明:假設位數最多的非無限循環有理數被寫出,我們在這個數的最後再加一位,這個數還是有限位有理數,但位數比已寫出有理數多一位,證明原來寫出的不是位數最多的非無限循環有理數。所以位數最多的非無限循環有理數是不可能被寫出的。
性質
可數集具有以下性質:
3、在承認
可數選擇公理的前提下,可數多個可數集的並集是可數的;
5、對集合S,下面3種說法等價:
7、定義域為可數集的滿射,其值域至多可數。
實例
自然數
0,1,2,3,4,5,6,……,n,……
注意一個可數集“可數”的方式不一定唯一,如下面也是自然數集和自身的一一對應:
1,0,2,3,4,5,6,7,8,9,……(以下按順序排列)
6,5,4,3,2,1,0,7,8,9,……(以下按順序排列)
1,0,3,2,5,4,7,6,9,8,……(以下按規律排列)
非負偶數
0,2,4,6,8,10,12,……,2n,……
非負
偶數組成的集合是一個無限可數集,由上面列舉的順序即可看出對應關係:非負偶數2n對應自然數n。
非負奇數
1,3,5,7,9,11,13,……,2n+1,……
這說明一個可數集可以含有可數的
真子集,反過來,兩個可數集也可以並成一個可數集。
整數集
0,1,-1,2,-2,3,-3,……
有理數集
0,1/1,-1/1,2/1,-2/1,1/2,-1/2,3/1,-3/1,3/2,-3/2,1/3,-1/3,2/3,-2/3,4/1,-4/1,4/3,-4/3,1/4,-1/4,3/4,-3/4,5/1,-5/1,……
整數集與
有理數集都是可數集。按照基數概念,能一一對應的兩個集合的基數相同,於是有理數集、整數集、全體正偶數集等與自然數集有相同的基數。在這個意義上說,這些集合所含元素是“一樣多”,但這些集合又是一個包含另一個作為
真子集,所以又不同於
有限集元素的“多少”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無窮集都是可數集,因為G.
康托爾證明了
實數集不是可數集,這樣,實數集與
自然數集有不同的基數,因而說明了無窮集所含元素數量的多少還有某種層次區別。
正整數集合
∅,{1},{2},{1,2},{3},{1,3},{2,3},{1,2,3},{4},……
正整數序列
空序列,(1),(2),(1,1),(1,2),(2,1),(2,2),(3),(1,3),(2,3),(3,3),(1,1,1),(1,1,2),(1,1,3),(1,2,1),……(3,3,3),(4),(1,4),……,(4,4),(1,1,4),……,(4,4,4),(1,1,1,1),……,(4,4,4,4),(5),……
注意到任何正整數的有限長度序列都有有限的最大元素和有限的
項數,從而可以取二者的較大值,可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