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全域文明城市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檢查、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四)宣傳、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下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三)維護市容,愛護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禮儀;
(五)愛崗敬業,勤勉盡職;
(六)尊老愛幼,助人為樂;
(七)誠實守信,熱情友善;
(八)文明上網,合理表達;
(九)移風易俗,理性消費;
(十)講究衛生,崇尚科學。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並向社會公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旅遊、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八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本地區、行業的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對前款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十一條 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禮遇和幫扶制度。依照有關規定為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在文化、醫療、救助等方面予以關愛。
第十二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文明行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十四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報導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利用公共場所(地)、公共運輸工具和公益廣告設施等宣傳、倡導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第十六條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對涉嫌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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