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是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建設,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3年5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6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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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3年5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建設,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合併、撤銷和名稱變更,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或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二)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修改;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三)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相關的年度監督事項的建議;協助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實施執法檢查、詢問等工作,根據常務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跟蹤監督;聽取有關受質詢機關對相關質詢案的答覆,並提交答覆質詢案情況報告。
(四)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相關的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提出審議意見報告或者調研報告。
(五)為代表提出與本委員會工作相關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辦理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並做好跟蹤督辦。
(六)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一般為10-15人。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且有適當比例的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專門人員。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進行增補。
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專門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根據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主任委員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主持專門委員會工作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該專門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委員中明確一人臨時主持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確定議題,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議決事項,應當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會議的議題、日期、地點應當提前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並同時傳送有關材料供醞釀。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執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依法履職,對其出席會議、開展調研、參與立法和監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本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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