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機構
民族委員會
全國人大民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
全國人大民委與人大機關的辦事機構不同,它是國家權力機構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議案權、議案初審權、調查建議權和部分監督權;
全國人大民委是全國人大及其
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一個層次,參與和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是
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依法開展
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有一定的監督權、
審議權和提議案權。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
財政經濟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
議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等工作。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
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等工作。
外事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進行監督等工作。
華僑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審議的有關僑務方面的議案,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同僑務有關的議案或法律草案;
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
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覆,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開展與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有關的僑務
外事活動等工作。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負責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
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等工作。
社會建設委員會
社會建設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事務、群團組織、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有關議案、法律草案,開展有關調查研究,開展有關執法檢查等。
歷史沿革
其中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
文化大革命”時期召開的,未設專門委員會。
中共的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從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除設定上述專門委員會外,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環境保護委員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是常設性機構,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3月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大會關於設立十四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決定設立10個專門委員會。這10個專門委員會是: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人員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顧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職責
(一)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草案;
(三)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有關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有關具體工作;
(六)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七)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八)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具體套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意見;
(九)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開展對外交往;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民族委員會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草案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以及相關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草案和報告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
委員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