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縣2010年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實施方案

《南皮縣2010年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實施方案》是南皮縣針對2010年對公益事業獎補工作的計畫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皮縣2010年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南皮縣人民政府 
詳細內容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以村民自願出資出勞為基礎,以政府獎補資金為引導,建立籌補結合、多方投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
二、主要政策
(一)維持2009年獎補標準不變。在村民每人每年籌資20元限額內,一般村興辦的一事一議項目,按村民籌資額1:1獎補,重點村興辦的一事一議項目,按村民籌資額1:2獎補。
(二)調整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重點村。2010年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重點村為2010年度列入省級農村新民居示範村建設規劃的行政村和列入省級文明生態村創建範圍的行政村。
(三)限定財政獎補項目數量。根據“每個縣每年申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行政村數量不得超過本縣行政村總數的50%”的規定,每個鄉鎮也限定申報名額不能超過50%,申報不足一半的鄉鎮,剩餘名額可由其他鄉鎮申報補充,優先考慮村風和諧、民心穩定、項目急切、首次申報的行政村,經縣財政和農業部門審查篩選確定。
(四)鼓勵整合資金捆綁使用。提倡將新民居建設、文明生態村建設等涉農項目資金與村級一事一議獎補資金捆綁使用,全部以“對村級一事一議補助”科目進行核算,按規定爭取上級獎勵。
三、程式步驟
(一)項目申報。由擬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村通過所屬鄉鎮政府向縣級農民負擔監管和財政部門提出一事一議項目建設申請,縣級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村民委員會收繳籌資,組織籌勞,開展項目建設。
(二)獎補申請。村民委員會收繳村民籌資並全額交存所在鄉鎮一事一議籌資專戶後,向縣級財政部門和農民負擔監管部門提出財政獎補申請。縣級財政和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查篩選後,確定2010年一事一議項目名單,上報省市。
(三)工程實施。項目申報和獎補申請經縣批准後,即可進行施工。項目村可向鄉鎮申請村民籌資用款,施工的監督、協調工作由鄉鎮財政所及農經站負責。
(四)監督檢查。鄉鎮財政所、農經站要做好項目的實施監督和資金管理工作,配合縣級部門搞好監督檢查。
(五)竣工驗收。村級建設項目完工後通過鄉鎮財政所向縣財政、農業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然後由縣財政局牽頭組織縣農業局及相關技術部門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出據《驗收合格報告》。
(六)獎補報賬。一事一議項目竣工後,縣財政和農民負擔監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出具驗收報告,鄉鎮持相關手續到縣財政局辦理撥款報賬。
2010年一事一議獎補範圍、獎補工作程式和資金管理辦法等政策和要求不變,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學制定項目建設規劃。嚴格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新民居建設規劃,對一事一議項目建設進行科學規劃、統籌安排。按照自下而上、村級申報、鄉級審核、縣級審定的程式,科學確定建設項目,建立一事一議三年項目庫,並按照項目建設情況及時補充調整,滾動更新,實行動態管理,一旦上報,不得擅自更改。
(二)嚴格按照規定籌資籌勞。要嚴格按照《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冀政辦[2007]8號)規定的原則、範圍、對象、程式、標準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切實堅持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籌資籌勞方案的,會前應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對表決中弄虛作假、村民虛假籌資等騙取國家獎補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除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以外,該行政村三年內不得申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三)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一是落實資金管理制度。鄉鎮要設立一事一議村民籌資專帳,分村核算,按有關規定管理村民籌資,各村要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範、安全。二是落實項目標示制度。所有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成後都要在明顯位置設定標示牌(欄),豎立水泥碑文,噴塗正規字型,註明項目年度、投資金額、村級籌資籌勞數量、財政獎補金額、項目工程概況等內容,作為考核驗收和監督檢查的一項必查內容。三是落實公開公示制度。籌資籌勞方案、項目預決算、資金支出明細等事項應通過村務公開欄向全體村民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並上報照片資料。四是落實檔案管理制度。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字、籌資籌勞方案、項目獎補申請、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原始材料,除縣級財政部門、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外,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都要按規定留存,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檔案化管理。以上制度如有一項不合格,縣財政將不予撥付獎補資金。
(四)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縣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對本縣內所有村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督導檢查,對違規操作、截留挪用、騙取村民籌資和獎補資金的行為,要責令糾正,追回資金,並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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