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2005-07-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寧政發〔2005〕148號
  • 發布日期:2005-07-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點:南京市
基本參數,發布對象,內容包括,

基本參數

【檔案來源】南京市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寧政發〔2005〕148號)

發布對象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包括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建立良好的籌資機制,堅持取之於房用之於房的原則,建立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
第二條 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的來源:
1、每年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可用於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3、單位住房資金增值收益;
4、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後的增值收益;
5、社會捐贈的資金;
6、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三條 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擴大困難群體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設、購置、維修工程;
2、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的籌集、分配、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協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六條 市財政局每年根據廉租住房工程建設發展的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資金籌集額度,報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的撥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按下列程式進行:
(1)市房改辦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表一);
(2)市房產局覆核;
(3)市財政局審核後撥付。
2、涉及到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財政局、市房改辦《關於發放2002年我市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綜〔2002〕0008號)執行。(保障金使用計畫情況表見附表二)
第八條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審批撥付。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城市住房保障發展基金項目跟蹤審查制度,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定期對有關用款項目實施財務審計,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