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規定

南京市政府為促進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減少污染水排放量,加速排水設施的更新改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檔案的精神,結合南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6
  • 發布日期:1986-01-17
  • 生效日期:1986-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17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規定
(1986年1月17日)
第二條凡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江、河、湖、溝、塘等水體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均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污水排放口實際排放的污水量計算。尚不具備實測條件的,可按自來水(含自備水源)總用量的百分之九十計算,每噸收費八分。
第四條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排放PH值低於六點零或高於九點零的工業廢水和其他有化學侵蝕性及易造成排水設施淤積、堵塞的污水,除按規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外,還要視排污情況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排水設施損害補償費。
第五條排水設施使用費由市排水管理處統一收取,單列帳戶,主要用於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排水設施使用費需按月繳納,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滯留金。隱瞞不報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七條城市排水設施是保障城市各項事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基礎設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要認真遵守有關管理法規,積極加以愛護。排水管理部門要加強維護管理,做好服務工作,保證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八條縣城的建制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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