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推進南京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和開放以及創新套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19年8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令第329號公布《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329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9年7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長:藍紹敏
2019年8月7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保障數據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凶樂端判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託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各類數據。
第四條 本市政務數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有效套用、創新發展、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政務數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管理要求,統籌協調轄區腳戀循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和套用服務平台的規劃建設、集約利用和績效評估,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工作,建立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開放工作評價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在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承擔本市政務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確定的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政務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數據的歸集套用及其管理,建設支撐政務服務的數據共享平台。
政務部門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的責任主體,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的採集、共享、開放和套用等工作。
第八條 本市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台融合貫通、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加強與國家、省政務數據的共享融合,促進與南京都市圈、長三角地區政務數據的套用拓展,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國際交流合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數據發展規劃,明確政務數據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市政務擊龍拜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開發運用、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動全市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和套用發展。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總體規劃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雲,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務部門提供網路、存儲和計算等服務。
市級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市政務雲構建和部署本單位各類業務信息系統。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市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和邀諒榜白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當依託市政務雲逐步整合。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託市政務雲管理政務數據;自行建設政務雲的,應當與市政務雲實現網路、基礎數據和服務的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用戶需求和客戶體驗為導向,持續提升“中國南京”入口網站和“我的南京”等城市智慧型門戶的服務能力,與本市重點線上服務套用系統實現功能共享,完善對外數據套用服務。
第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用戶認證體系,通過數字認證、生物識別、區塊鏈技術等方式,為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提供多源實名認證。
第十四條 本市加強政務數據標準化建設,市政務數據炒酷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借鑑國際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政務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跨廈屑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地方標準,促進政務數據規範化管理。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套用的依據。本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以下稱政務部門數據目錄)。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棕祖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形成市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過程中發現數據目錄重複的,應當協調明確採集部門。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單位的政務數據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做好更新和維護工作,保障政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部門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目錄,並報送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
(一)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
(三)政務信息系統更新完成的;
(四)其他涉及政務數據變化的情形。
第四章 整合共享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政務數據採集的規範和程式,按照法定職責在政務數據目錄的範圍內採集數據。
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市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政務部門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需要,可以臨時採集政務數據目錄範圍外的數據。
第二十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依託市政務雲建設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市大數據中心歸集數據,實現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政務部門間已經建立其他數據交換方式的,應當逐步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整合。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全市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城市部件、信用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與政務部門共同建立相關主題資料庫。基礎資料庫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實時歸集,並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統一為其他單位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間共享政務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包括下列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部分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本市政務數據共享應當依託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主要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實現,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獲得訪問許可權。
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或者需要採用數據拷貝以及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交申請。市大數據中心會同提供數據的單位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反饋。可以共享的,市大數據中心及時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或者提供相應數據,並通過簽署協定和技術手段等方式監督管理數據的使用情況。
其他單位因履職需要使用本市政務數據的,應當向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並提供套用場景和安全保障措施。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提供數據的單位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反饋。可以共享的,市大數據中心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或者提供相應數據,並和數據使用方簽署協定。
第五章 開放套用
第二十三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開放。
第二十四條 政務數據開放包括下列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開放的政務數據,以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政務數據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並與國家、省開放平台實現對接。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開放類型,編制、發布無條件開放清單和有條件開放清單,並按照開放清單將政務數據歸集到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實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的統一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取無條件開放清單中政務數據的,可以從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線上獲取。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政務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可以開放的,通過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授權開放;不開放的,政務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研究的,應當僅限於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商業開發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授權開發利用對象。
政務數據開發利用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跟蹤了解開發利用情況。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政務數據市場化運營。通過數據公司化運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提升政務數據價值和套用效率。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市場化運作工作的統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加強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套用合作,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務數據價值,拓展政務數據來源。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促進本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創新套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制定並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網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保密、政務數據分級分類以及信息安全等級規定等要求,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和開放。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措施,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第三十三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履行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的安全保護義務,落實風險評估、等級保護、安全審查等制度要求,保障政務雲避免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訪問,防止政務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數據開放申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情況的,市大數據中心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政務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異議。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註,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市大數據中心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二)屬於政務部門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二個工作日內轉交政務部門辦理。政務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告知市大數據中心,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三十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公安機關等制定政務數據安全工作規範,構建技術保障體系和風險識別機制,建立數據容災備份和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並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政務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政務數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報送政務數據目錄的;
(二)無故不提供或者拖延更新政務數據的;
(三)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覆核或者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需求申請的;
(五)違規使用、披露、泄露、買賣政務數據的;
(六)擅自更改、刪除政務數據的;
(七)違規複製、記錄、存儲政務數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或者損害國家安全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二)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三)基礎支撐平台,包括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務部門提供網路、存儲和計算服務的政務雲等信息化基礎設施;
(四)套用服務平台,包括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中國南京”入口網站和“我的南京”城市智慧型門戶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政務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託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各類數據。
《辦法》主要圍繞政務數據的管理要求,在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等方面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要編制全市的政務數據目錄,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雲平台,依託“中國南京”“我的南京”等入口網站和智慧型門戶平台,構建統一的對外服務門戶和用戶認證體系,為各類用戶提供可信、權威的身份賬戶等。
在整合共享方面,《辦法》特別指出,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政務數據採集的規範和程式,按照法定職責在政務數據目錄的範圍內採集數據。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市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政務部門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需要,可以臨時採集政務數據目錄範圍外的數據。
下一步將圍繞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審批、政務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以及政務數據安全管理等領域,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等《辦法》配套規範性檔案,為推進我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以及保障數據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為市民提供優質高效的網上便民服務,讓市民在共享網際網路發展成果上有更多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第九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數據發展規劃,明確政務數據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開發運用、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動全市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和套用發展。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總體規劃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雲,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務部門提供網路、存儲和計算等服務。
市級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市政務雲構建和部署本單位各類業務信息系統。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市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和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當依託市政務雲逐步整合。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託市政務雲管理政務數據;自行建設政務雲的,應當與市政務雲實現網路、基礎數據和服務的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用戶需求和客戶體驗為導向,持續提升“中國南京”入口網站和“我的南京”等城市智慧型門戶的服務能力,與本市重點線上服務套用系統實現功能共享,完善對外數據套用服務。
第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用戶認證體系,通過數字認證、生物識別、區塊鏈技術等方式,為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提供多源實名認證。
第十四條 本市加強政務數據標準化建設,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借鑑國際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政務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地方標準,促進政務數據規範化管理。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套用的依據。本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以下稱政務部門數據目錄)。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形成市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過程中發現數據目錄重複的,應當協調明確採集部門。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單位的政務數據目錄進行動態管理,做好更新和維護工作,保障政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部門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目錄,並報送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
(一)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
(三)政務信息系統更新完成的;
(四)其他涉及政務數據變化的情形。
第四章 整合共享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政務數據採集的規範和程式,按照法定職責在政務數據目錄的範圍內採集數據。
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市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政務部門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需要,可以臨時採集政務數據目錄範圍外的數據。
第二十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依託市政務雲建設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市大數據中心歸集數據,實現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政務部門間已經建立其他數據交換方式的,應當逐步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整合。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全市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城市部件、信用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與政務部門共同建立相關主題資料庫。基礎資料庫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實時歸集,並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統一為其他單位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間共享政務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包括下列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提供給部分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本市政務數據共享應當依託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主要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實現,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的,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獲得訪問許可權。
政務部門因履職需要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或者需要採用數據拷貝以及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在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交申請。市大數據中心會同提供數據的單位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反饋。可以共享的,市大數據中心及時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或者提供相應數據,並通過簽署協定和技術手段等方式監督管理數據的使用情況。
其他單位因履職需要使用本市政務數據的,應當向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並提供套用場景和安全保障措施。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提供數據的單位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反饋。可以共享的,市大數據中心授予相應訪問許可權或者提供相應數據,並和數據使用方簽署協定。
第五章 開放套用
第二十三條 政務數據開放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開放。
第二十四條 政務數據開放包括下列類型:
(一)可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二)可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開放的政務數據,以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
政務數據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並與國家、省開放平台實現對接。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開放類型,編制、發布無條件開放清單和有條件開放清單,並按照開放清單將政務數據歸集到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實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數據的統一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取無條件開放清單中政務數據的,可以從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線上獲取。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創新發展、城市治理、社會服務等領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政務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可以開放的,通過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授權開放;不開放的,政務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研究的,應當僅限於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有條件開放清單中的政務數據用於商業開發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授權開發利用對象。
政務數據開發利用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跟蹤了解開發利用情況。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政務數據市場化運營。通過數據公司化運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提升政務數據價值和套用效率。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市場化運作工作的統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套用,加強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套用合作,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務數據價值,拓展政務數據來源。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促進本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創新套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制定並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網路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保密、政務數據分級分類以及信息安全等級規定等要求,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安全有序共享和開放。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措施,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第三十三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履行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的安全保護義務,落實風險評估、等級保護、安全審查等制度要求,保障政務雲避免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訪問,防止政務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建立政務數據開放申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篡改情況的,市大數據中心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政務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異議。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註,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市大數據中心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二)屬於政務部門更正範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二個工作日內轉交政務部門辦理。政務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並告知市大數據中心,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三十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公安機關等制定政務數據安全工作規範,構建技術保障體系和風險識別機制,建立數據容災備份和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並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政務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政務數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報送政務數據目錄的;
(二)無故不提供或者拖延更新政務數據的;
(三)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不按照規定受理、答覆、覆核或者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需求申請的;
(五)違規使用、披露、泄露、買賣政務數據的;
(六)擅自更改、刪除政務數據的;
(七)違規複製、記錄、存儲政務數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或者損害國家安全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二)政務數據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三)基礎支撐平台,包括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務部門提供網路、存儲和計算服務的政務雲等信息化基礎設施;
(四)套用服務平台,包括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中國南京”入口網站和“我的南京”城市智慧型門戶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政務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託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各類數據。
《辦法》主要圍繞政務數據的管理要求,在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套用、安全保障等方面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要編制全市的政務數據目錄,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雲平台,依託“中國南京”“我的南京”等入口網站和智慧型門戶平台,構建統一的對外服務門戶和用戶認證體系,為各類用戶提供可信、權威的身份賬戶等。
在整合共享方面,《辦法》特別指出,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政務數據採集的規範和程式,按照法定職責在政務數據目錄的範圍內採集數據。政務數據應當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實現全市政務數據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政務部門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需要,可以臨時採集政務數據目錄範圍外的數據。
下一步將圍繞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審批、政務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以及政務數據安全管理等領域,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等《辦法》配套規範性檔案,為推進我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套用以及保障數據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為市民提供優質高效的網上便民服務,讓市民在共享網際網路發展成果上有更多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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