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是以駐地村命名的地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
- 羅馬字母拼寫:Bànfēndì Cūn Cūnmínwěiyuánhuì
- 設立年份:1982
- 廢止年份:2006
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是以駐地村命名的地名。
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是以駐地村命名的地名。地名含義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因駐地位於半分地,故名。因租種地主地不夠一份。歷史沿革半分地村村民委員會,1982年建半分地大隊,1984年改建為村委會,歸山咀子鄉管轄,2006年合鄉...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等委員會。也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村財會人員之間不得有配偶和直系親屬關係。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出指導意見,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它的監督。第二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村民會議。第二十三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二)討論決定村政建設規劃、經濟發展計畫和較大的公共建設項目;(三...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需有本村過半數的村民代表出席,始得舉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以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不是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組成員、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以列席村民代表會議。第十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可以隨時補選。對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的,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第十條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貫徹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重大問題應當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村民應當執行村民委員會有關公共利益的決議,遵守村規民約。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社區是居民委員會的轄區範圍,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內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內既涵蓋居民,也涵蓋駐社區內的單位和各類組織,比如...
(四)身體健康,熟悉村情,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組織帶領村民共同致富的工作能力。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隨時召集。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八條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推選的代表組成,村民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組。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還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
第七條村民會議一般集中召開,也可以分片區召開。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村民外出,村民委員會不能與本人取得聯繫或者聯繫後不能回村參加會議...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第五十五條所列村務公開事項的實施情況;(三)監督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五人組成;人口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經濟發達的村不超過七人...
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工作機構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原推選的村民小組會議決定更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另行推選。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的村...
村民委員會自行解決選舉經費,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財政給予補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村民攤派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第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型規模大小、人口...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並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的決定,必須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提議,應及時召集。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應根據本村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村規民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規...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職務補貼和統籌補貼。統籌補貼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歸僑僑眷多的村可以設歸僑僑眷委員會,林區可以設護林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
(八)依法管理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九)教育村民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十)教育和推動村民實行計畫生育;(十一)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任務。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
第十八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會議的決定由全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九條 居住分散、地域範圍大的村,可以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名代表(每五戶左右推選一名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發〔2013〕76號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該《規程》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舉宣傳、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確定候選人、選舉競爭、投票選舉、選舉後續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8章。《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
半坑村民委員會,以駐地半坑命名的地名。地名含義 “半”一分為二;“坑”山坑。“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民眾性自治組織。歷史沿革 解放前夕屬芳逕鄉。解放初屬嘉定區芳逕鄉。合作化時屬古陂區月嶺鄉。1958年屬星村公社,1961年屬營盤公社,1962年為龍舌公社,1984年...
第十二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時,監票人、計票人由各村民小組推薦產生。村民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不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第十三條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選舉權利的村民參加選舉,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第十四條村民會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本...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已登記的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贊成選票,始得當選。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布。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需要調整的由村民委員會徵得有關村民小組的意見後,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小組設組長。組長由村民小組...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的費用一般由本村解決;村解決有困難的,由鄉、民族鄉、鎮予以補助。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在本村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中列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村給予適當支持。選舉經費不得向村民攤派。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區建立起來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或農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建立在中國社會的最基層、與民眾直接聯繫的組織,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由民眾按照居住地區自己組織起來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主任...
在1998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作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