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鎮政府)應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鄉、鎮政府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電力、通訊、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引導和教育村民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樹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七)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增進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工廠、礦場和水利、交通、電力、通訊、國防等設施;
(九)協助鄉、鎮政府做好計畫生育、稅收、徵兵、擁軍優屬等工作;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應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由鄉、鎮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和工作任務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選舉工作在鄉、鎮政府指導下,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進行。
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推選。
第八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或十名以上享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推薦。推薦出的候選人名單經各村民小組醞釀協商後,由村選舉委員會根據多數村民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並在選舉日的五天前,按姓氏筆劃為序張榜公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數一般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如果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以分片設投票箱進行。
第十一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由村民會議推選監票人和計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監票人和計票人。
第十二條 全村過半數享有選舉權的村民參加選舉,選舉有效。
候選人獲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需超過選票的三分之一。
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鄉、鎮政府發給當選證。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缺,由村民會議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違法亂紀的,由村民會議撤換。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帳目;
(三)補選、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討論通過村務管理、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
(五)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
(六)討論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享受補貼的人數、標準和辦法,決定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的籌集辦法;
(七)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全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會議的決定由全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居住分散、地域範圍大的村,可以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名代表(每五戶左右推選一名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集。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派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經濟發展、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其主任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少設或不設前款規定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小組組長違法亂紀的,由村民小組會議撤換。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但可以享受適當的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鄉、鎮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籌集用於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費用,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村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鎮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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