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辦法是為了規範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集資金(以下簡稱籌資)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村內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村級興辦公益事業籌資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5-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2001-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下列事項所需資金應當按照規定途徑解決,不得以村級興辦公益事業名義向村民籌集:
(一)鄉村義務教育、中國小危房改造、計畫生育、衛生醫療、優撫、民兵訓練、鄉級道路建設等;
(二)村(組)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特殊困難戶救濟、村辦公經費。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依法產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籌資事項的會議記錄製度。
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村民,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可以減免其籌資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村民委員會報送備案的籌資決定及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村民委員會立即糾芝歡去旋正。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民負擔監督卡分發到戶,並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任務收取資金。
村民委員會不開具上述憑據的,村民有權拒絕出資。
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由村民委員會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在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籌資事項時,應當報告上一年度籌資使用情況。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籌資,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縣判屑嬸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接到舉報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登記、調查處理,並自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書面答覆舉報人。
(一)強制村民出資的,所作決定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二)已籌資金,由縣級以上地台盼整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村民;
(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具體罷免程式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貪污、挪用所籌資金,應當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開具上述憑據的,村民有權拒絕出資。
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出資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由村民委員會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在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籌資事項時,應當報告上一年度籌資使用情況。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籌資,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接到舉報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登記、調查處理,並自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書面答覆舉報人。
(一)強制村民出資的,所作決定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二)已籌資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村民;
(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具體罷免程式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貪污、挪用所籌資金,應當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