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是200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京高法發[2009]122號
- 發布日期:2009-03-2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是200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由審判監督庭審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調整為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市高級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4月1日以後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
為正確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一、審理的一般規定
一、自2008年10月1日以後受理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此前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仍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務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19號檔案的要求,繼續高度重視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審判工作,務必儘快從刑事審判、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通過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並於2011年3月22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1] 通過日期 2011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1年3月22日 通過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已於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法釋〔2013〕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式審理國...
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檔案號 法釋〔2004〕10號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二○○四年八月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4.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4.08...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3名或5名委員,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5名或7名委員組成。賠償委員會委員由審判員擔任,其組成人員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賠償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亦可設專職主...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5.01.29 實施時間 1995.0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公布和施行以來,一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理解與適用》是一本法律出版社在200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蘇澤林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理解與適用 文獻類型:專著 責任者: 蘇澤林等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
為正確貫徹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為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 問題一:本解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11月22日《關於鐘國光申請刑事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鐘國光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於1993年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予以糾正,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對鐘國光財產的扣押行為,也已於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寧高法賠他字第3號《關於蔣廣秀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國家賠償與單位補發工資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後者是一種善後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民因被偵查、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2003.3.2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1995.8.1)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問題的批覆(2001.6.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違法暫扣營業執照賠償範圍 問題的答覆(2002.9.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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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1.09.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3.0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4號《關於賠償請求人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院對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請示中第一種意見,即賠償請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事實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7年11月28日《關於如何處理趙華申請刑事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賠償委員會研究認為:趙華無罪被羈押並導致精神分裂的人身傷害,對此損害後果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永吉縣人民檢察院和永吉縣人民法院應為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時間 1998年08...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0.01.30 實施時間 2000.01.30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7月20日《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青銅峽市液化氣公司是否構成漏稅應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
劉志新 劉志新,北京大學法學碩士,一級高級法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歷任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等職。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賠償辦公室原主任,一級高級法官。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遼法委賠疑字第2號《關於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蓋州市人民檢察院雖然對陶玉艷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亦未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承擔錯誤拘留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1.07.23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承擔錯誤拘留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1.07.23 實施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後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9.08.25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後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頒布時...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違法扣押財產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批覆在1998.03.11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違法扣押財產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7年10月30日[1997]法賠字第08號《關於孫赤兵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釋放,屬於附條件的提前釋放,雖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實際未被羈押。因此,對孫赤兵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3.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