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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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意見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重新審查,並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行。
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行為的確認,無需再行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統一辦理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案件,以及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內部分工,協助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 金標準為每日373.10元。基本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
(一)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撤銷逮捕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複查糾正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予以釋放的證明書、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二)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九)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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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被告人未被採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險性或者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決定逮捕被告人。四、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 25、寬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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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2.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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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五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五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