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遼法委賠疑字第2號《關於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蓋州市人民檢察院雖然對陶玉艷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亦未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蓋州市人民檢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應由蓋州市公安局就錯誤拘留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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