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被羈押並導致人身傷害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被羈押並導致人身傷害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被羈押並導致人身傷害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共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1月28日《關於如何處理趙華申請刑事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賠償委員會研究認為:
趙華無罪被羈押並導致精神分裂的人身傷害,對此損害後果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永吉縣人民檢察院和永吉縣人民法院應為此案侵害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將永吉縣公安局列為賠償義務機關均缺乏法律依據。但永吉縣公安局對此案也負有重要責任,雖不由其承擔賠償義務,但應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可由你院向其上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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