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1987.08.2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具體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針對林政工作的實際需要,特作以下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必須全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細則》、《條例》和本規定。
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防火組織,負責護林防火工作。
一級防火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基層護林防火組織,劃定責任區,落實責任制。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相關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劃定聯防區域,負責聯防區域的護林防火工作。
三、一級防火區內每千畝林地,營林單位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護林員;在重點防火期內,應根據實際需要,增配臨時護林員。
平原地區的防護林、經濟林、均按二級防火區管護。
防火區內,禁止在林間、樹下堆放秸稈和柴草。
四、各區、縣和營林單位的年林木採伐限額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採伐限額指標核定下達,各區、縣和營林單位應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採伐期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在非採伐期,除特殊情況經市、區、縣林業局批准者外,不辦理採伐審批手續。
林木材積計算方法,按照市林業局印發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積表》計算。
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均應計入年採伐量。農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林,採伐自有的經區、縣林業局確認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災害(火災、病蟲害)和林木自然枯損所導致的林木資源損失,不計入年採伐量。
五、申請採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在申領採伐許可證時,應交納育林費。育林費標準為:採伐全民所有的林木,每立方米木材交納15元;採伐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每立方米木材交納12元。
育林費由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徵收,育林費用於採伐跡地更新造林、種苗基地建設、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等事業的扶持和宣傳獎勵。採伐跡地更新造林經驗收合格的,返還所交育林費的70%。區、縣林業局每年徵收的育林費上交市林業局5%,用於全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的宣傳和獎勵。
育林費必須專款專用,徵收部門應於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育林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報市林業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六、國家建設征占用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果樹地、國家規劃的宜林地),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工作中,應徵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需要砍伐征占用林地內林木的,建設單位必須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
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木材,必須按《森林法》規定持有核發採伐許可證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外運在本市採伐的木材,必須持有市林業局發給的運輸證件。
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木材,必須持有採伐許可證;按《條例》規定不需申領採伐許可證的,須持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八、在重點防火期內,違反林地用火規定,尚未引起林木火災的,處以2至2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至50元的罰款。
對違反林地用火規定引起林木火災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對燒毀有林地面積10畝以下,疏林地面積30畝以下,宜林荒山面積100畝以下的,並處50元至300元的罰款;燒毀有林地面積超過10畝,疏林地面積超過30畝,宜林荒山地面積超過100畝,或者經濟損失超過500元的,並處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九、對盜伐林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並處違法所得6至10倍的罰款。
(一)盜伐用材林木材超過0·5立方米的;
(二)盜伐防護林,針葉樹木材超過0·3立方米或闊葉樹木材超過0·5立方米的;
(三)盜伐經濟林或特種用途林,經濟損失超過200元的;
(四)盜伐幼樹超過20株的;
(五)相當於以上損失的。
盜伐林木或變賣所得,應予追繳,歸還原主。
十、對濫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並處違法所得4至5倍的罰款。
(一)濫伐用材林木材超過2立方米的;
(二)濫伐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經濟損失超過1000元的;
(三)濫伐防護林,針葉樹木材超過0·5立方米或闊葉樹木材超過1立方米的;
(四)濫伐幼樹超過50株的;
(五)相當於以上損失的。
十一、對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的,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對已獲利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
十二、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林業局或《條例》規定的機關執行。
十三、對盜伐、濫伐林木,違反林地用火規定引起林木火災或其它嚴重損失的責任人,除按照本規定處罰以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木材的價格,全民所有的林木按國家牌價計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按市場價計算;沒有參考價格的,可根據苗木成本和投資投勞等經營管理費用的開支情況計算。
因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以及盜伐林木,違反林地用火規定引起火災損失林木的賠償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用材林按現時價值加50%計價;
(二)保護林按現時價值加100%計價;
(三)果樹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乾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
(四)特種用途林中的闊葉樹按胸徑每厘米4至6元計價,針葉樹按胸徑每厘米8至12元計價。
征占用林地砍伐的林木歸營林單位所有。
十五、被責令補種樹木,因故不能補種的,應交納造林費,由林業主管部門收取後代為補種。
十六、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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