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1987.08.2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在1987.08.2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7.08.20 實施時間 1987.09.01 為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具體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針對林政工作的...
第四條 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北京市林業局和各區、縣林業(農林)局。鄉、鎮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林業助理員,協助鄉長、鎮長管理本鄉、鎮的農村林木資源。第五條 林木資源實行分級管理。市林業局和區、縣林業(農林)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清查林木資源,並建立林木資源檔案。第六條 劃分...
1985年8月3日北京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修正的《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予以廢止。根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修改決定》修正。條例信息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第十八條 本市木材價值的計算方法,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木材材積,依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加速首都綠化,促進林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木資源是指一切樹木(包括喬木、灌木、果樹)、林地及林地內的野生植物和野生動物。第三條 北京市林業局和各縣(區)林業(農林)局...
第十三條 對於不及時防治林木病蟲害,致使病蟲害蔓延,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由營林單位或承包經營林木的責任方,比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的賠償標準,負責賠償。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林木的營林單位,因不及時防治致使林木病蟲害蔓延,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
第二十一條 盜伐、濫伐林木以及毀壞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和《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除承擔代為更新造林的費用外,並可由...
1.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為“《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2.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3.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租賃契約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由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
(二)違反《條例》第十二、十三條規定,拒不進行跡地更新或未採取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林業部門應當對責任單位或...
第二條 本市農村林木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必須全面執行《條例》、《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條例》和本辦法。本市的林地劃分為三級防火區,劃分標準執行《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護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有林地區的各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北京市...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狩獵、放牧、捕鳥、開荒、開山採石、取土和擅自採挖標本或種苗,致使自然資源受到毀壞的,比照《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四)在自然保護區違反用火規定的,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26 二十六、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27 二十七、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8 二十八、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 29 二十九、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概括說明 編輯 語音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1.03.0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經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2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引導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1] 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9.11.21 實施時間 1989.12.01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加強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為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臨時綠化,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第二十八條 農村地區應當科學布局綠化用地,按照村莊園林化、道路林蔭化、河渠風景化、農田林網化的要求實施綠化;提高農村綠化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兼顧綠化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二十九條 ...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 ...
五、《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六、《北京市禁止以不正當價格行為牟利的若干規定》(199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3日北京市物價局發布)...
第九條 幹線公路、縣級公路行道樹(含灌木)的栽植、保護、林木權屬和收益,按《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執行。採伐公路管理部門經營的行道樹(含灌木),必須經公路管理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並報林業部門備案。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掘動公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掘動公路的,須先經公路管理部門...
歷史名園周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高度、形式、體量、色彩必須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具體的控制標準由市園林綠化、規劃自然資源、文物等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條 對已經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名錄的歷史名園,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嚴格保護。對無法以人力再造和無法再生的自然景觀或者...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經2001年8月3日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修訂,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公布。該《規定》共37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7〕140號)4.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88〕104號)5.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緊急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