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在1986.03.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林業部頒布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兩個自然保護區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均為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的市級自然保護區。
百花山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天然植被、地貌、動植物種資源和風景資源,使其逐漸恢復華北山區典型的自然面貌,成為科研和教學的基地。
松山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天然油松林、其他針闊葉林、山頂草甸和自然景觀,使其成為保存山區動植物種資源和野外生態學研究的基地。
二、市林業局是全市自然保護區的主管機關。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分別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分別由兩個自然保護區管理所負責。
百花山、松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由市林業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公安局、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和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業局和所在區、縣政府監督實施。
三、百花山自然保護區和松山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分別為門頭溝區百花山林場和延慶縣松山林場所轄的區域。
四、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根據自然資源分布情況,劃定核心區和實驗區。
百花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在台嶺——秋林鋪路以西至流動耩山樑;實驗區在台嶺——秋林鋪路以東至幼芋溝北梁。
松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在塘子溝內西坡以西至人頭溝北梁,長蟲東溝、冷風窩東溝以東;實驗區在冷風窩東溝以西至大莊科村界以東。
五、核心區為自然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地區,只供進行觀測研究。凡需進入核心區從事觀測研究的,必須經市林業局批准。
實驗區供開展科學實驗、考察、教學實習、引種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等研究活動。凡需進入實驗區從事研究活動的,必須經市林業局批准;進行教學實驗的,必須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進入核心區、實驗區從事上述研究活動的,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規定,並交納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由市林業局制訂。
六、自然保護區管理所,可按照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原則,在核心區和實驗區以外的自然保護區,劃定一定範圍,從事生產、生活活動。
七、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一)自然保護區內,禁止採伐樹木;禁止狩獵、捕鳥、放牧;禁止開荒、開山採石、取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核心區和實驗區內,禁止旅遊。
(三)核心區內,禁止採挖標本或種苗;禁止修建建築物和設施。在核心區以外的自然保護區內,採挖標本或種苗的,必須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建築物或設施的,必須徵得自然保護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市環境保護局和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報市規劃管理局批准。
(四)自然保護區周圍,不準建立污染環境的工礦企業及設施,其範圍由市環境保護局劃定。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進入核心區、實驗區進行旅遊或從事觀測研究、考察、教學實習等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擅自在自然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違章建築論處。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狩獵、放牧、捕鳥、開荒、開山採石、取土和擅自採挖標本或種苗,致使自然資源受到毀壞的,比照《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四)在自然保護區違反用火規定的,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五)在自然保護區盜伐、濫伐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重處理。
(六)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保護資源遭受破壞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七)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林業局解釋。
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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