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26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26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令修改。
六、《關於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8]26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第二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
六、《關於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若干規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8]26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第二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六、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編輯 語音 (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以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國有飲食、副食、食品經營網點,應當堅持其服務方向。”...
其中,涉及民族問題的行政執法案件以“清真食品經營”中出現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證照不全為主。加強市場監管,切實解決“清真不真”問題。在強化培訓宣傳、相關企業配備少數民族幹部、加強日常檢查的基礎上,市有關部門在重大節日前夕,...
第八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人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第九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效證件到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識牌。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關於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第一條 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增進民族團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撒拉、保全...
(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規範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 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規範和繁榮...
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增進民族團結,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宣傳、教育。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不得歧視和干涉。第二章清真標誌牌...
2000年8月18日經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增進民族團結,發展民族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宣傳教育工作。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職工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民族風俗知識的宣傳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民族的飲食習俗,不...
(1993年8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第一條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加強民族團結,根據《黑龍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清真飲食,是指按照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生...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清真食品供應,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義並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工藝要求生產、經營的食品。”二、第四條修改為:“市...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自治區對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包括酒店、飯店、賓館的清真餐廳、從事餐具...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清真食堂,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清真食品的產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八條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行業協會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各民族都應該相互尊重飲食習慣,增進民族團結,促進...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管理,規範和繁榮清真食品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雲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規範...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清真標識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均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加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宣傳,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不得歧視和干涉。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業和攤點,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投資、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第六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從業人員中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應占...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清真食品的產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給予鼓勵和支持。第七條 伊斯蘭教協會、清真食品行業協會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民族都應當相互尊重飲食習慣,增進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