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嬰兒出生落戶指南

包頭嬰兒出生落戶由包頭市公安局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嬰兒出生落戶
  • 辦理部門:包頭市公安局
  •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 聯繫電話:0472—6862143
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間,辦理地點,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包頭市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包府發129號)、《包頭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的實施細則》(包公戶字59號)。

申請條件

凡出生嬰兒超過一周歲,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在包頭市。

辦理材料

憑接生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結婚證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手續;凡2012年9月21日以後(之前的按原規定辦理)出生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應持法務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知情人證明和民警調查材料,父母親的戶口簿。

辦理流程

受理、辦結。

辦理部門

包頭市公安局。

辦理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九原區建華南路包頭市政務大廳公安局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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