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3、1998年7月22曰以後出生未入戶的可隨父入戶。嬰兒出生一年以上隨父入戶的,需出具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小孩未入戶的證明。
4.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與計畫內生育嬰兒同等條件辦理入戶。
5、在港、澳、台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