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是由公安派出所戶籍科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出生登記指南
- 發布單位:昌都政府
辦理說明,所需資料,
辦理說明
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母)辦理出生登記。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應憑個人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父母戶口簿(戶籍證明)和工作單位或居(村)委證明當場辦理。
所需資料
(一)父母親戶口屬本轄區範圍的不同派出所,申請落戶的,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可在網上核實該嬰兒在另一方是否上戶,並將核實的情況記錄在另一方單位或居(村)委的證明信上。若父母一方戶口不在本轄區,則需對方派出所出具新生兒未上戶證明。(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二)嬰兒出生確因特殊原因未到醫院接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可憑出生地居(村)委出具的嬰兒出生情況證明材料、鄉村醫生個人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核實和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登記。(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三)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地方居民一方登記戶口。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隊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也可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四)非婚生嬰兒上戶憑父母申請(如父母雙方均不知去向,可由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五)公民收養棄嬰或收養他人嬰兒的,憑養父母申請、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夫妻雙方無生育能力的出具醫院證明。(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六)新生嬰兒三周歲內登記戶口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凡超過三周歲的須由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