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出生登記辦理指南

新生嬰兒應在出生後一個月內,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親的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許可條件,申請資料,承諾時限,法律效力,

許可條件

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利。棄嬰、非婚生育以及超計畫生育的,都應當根據其監護人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申報,及時予以辦理出生登記。

申請資料

1.嬰兒血型化驗單、《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未婚生育的出具未婚證明;
3.《生育服務證》;
4.收養棄嬰報戶的,由收養人到市民政部門辦理《收養證》,持收養證、個人申請到
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落戶。

承諾時限

從戶口申請受理到核准應在32個工作日完成。

法律效力

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嬰兒(包括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出生、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應在一年內,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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