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頒發《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在1994.06.20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強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以下簡稱汽車罐車)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設計溫度不大於+50℃的液化氣體、且為鋼製罐體的汽車罐車。
本規程不適用於罐體為有色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製造的汽車罐車。
本規程所指的汽車罐車包括罐體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腳踏車式汽車罐車和半掛式汽車罐車,罐體可為裸式、有保溫層或絕熱層型式。
第三條 汽車罐車的設計、製造、使用、運輸、檢驗、修理、改造除必須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行業標準和圖樣的規定,並應遵守國家有關汽車、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研製開發汽車罐車,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程時,應經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試製和定型試驗。
試驗完成後,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含省級,下同)組織技術鑑定合格後,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並將鑑定證書、產品技術標準、總圖、罐體部件圖、閥件組裝部件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和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後,方可批量製造。無相應製造資格的企業,需按規定辦理相應製造資格。
第五條 本規程採用的主要術語定義如下:
1.主要受壓元件:指罐體的筒體、封頭、人孔蓋、凸緣、螺栓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250mm的接管。
2.低溫型汽車罐車:指運輸液氧、液氮、液氫、液氬、液態二氧化碳等介質,罐體為鋼製且其外部有絕熱層和受壓外套的汽車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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