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06.20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更好地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監督檢查的規定,我部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管理,規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監察行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勤政廉潔;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並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歷;或從事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
第四條 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推薦,報勞動部考核、發證。
地市級、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發證,報勞動部備案。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經考核合格發給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證件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標誌。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證件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標誌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調動、獎懲應事先徵得發證機關的同意。調離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崗位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監察證件和標誌。
第六條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在履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或責令改正;
(四)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五)參加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當學習勞動安全衛生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勤政廉政;應當保守在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
第八條 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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