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獎懲制度

勞動者獎懲制度,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優秀職業行為或違紀行為給予獎勵或懲罰的勞動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者獎懲制度
  • 定義: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優秀職業行為或違紀行為給予獎勵或懲罰的勞動法律制度
發展歷史,主要原則,

發展歷史

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就有表彰勞動英雄和模範人物以及處分違紀幹部、工人的獎懲制度。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鐵道部分別公布施行了《關於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決定》、《鐵路獎懲暫行條例草案》。
1978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1984、1993年兩次修訂),規定了發明的條件、獎勵原則和獎勵等級。
1980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了《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關於表彰工業、交通、基本建設戰線全國先進企業和全國勞動模範的決定》。
1982年3月,國務院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6年修訂);4月,國務院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獎懲職工的原則、條件、方式和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1986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廠長給予獎勵,對工作有過錯的廠長給予處分。
1994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條規定: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代替

主要原則

中國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在懲罰上,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同時還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同時還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國家對獎懲程式有專門規定。例如,獎勵職工,需經所在單位民眾討論或評選,並按規定的許可權辦理。授予勞動模範稱號由有關部門授予。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並允許受處分者本人申辯。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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