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於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6年8月19日
  • 實施日期:1986年8月19日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1986〕9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縣人民政府,各大企業,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建立和健全企業職工獎懲制度,是加強企業管理,增強企業職工男家主持人翁責任感,調動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經驗望及時告省勞動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

規定全文

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施行以來,各市地在貫徹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執行《條例》,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有關獎勵的問題

(一)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授予單位的、系統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本單位和其主管部門決定;授予市(地)縣的和省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本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查呈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有的也可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在企業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內列支。個別貢獻特別突出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隨時獎勵,但不得突破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通令嘉獎,由企業根據職工的功績提出書面材料和建議,逐級上報,按照通令嘉獎的範圍,分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企業對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晉級人數每年控制在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以內,一般在年終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計使用,具體按省政府魯政發〔1985〕9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處罰的問題

(一)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企業中的學徒工和契約制工人違反勞動紀律,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開除的處分,或給予延長學徒期,辭退和解除契約的處理。
(二)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縣級以上的企業,可自行決定;縣級以下企業,應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開除職工均要報相應的勞動部門備案。
(三)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獎金,改發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本人原標準工資數額和其所從事的工作確定,要低於本人原工資,但最低不少於三十元。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特別好的,可適當提高其生活待遇;患病請病假時,其生活費可不減發,如生活費高於按照本人原工資計算的病假待遇時,應按病假待遇發給。留用察看期間計算工齡,允許按原規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險待遇。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以本人原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留用察看期滿可以如期恢復為正式職工的,應重新評定工資。重新評定的工資不得超過本人受處分前的原工資;表現不好,不能恢復為正式職工的,予以開除。
(四)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時,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等級。在一年內,不發獎金。
給予職工降級處分,一般降一級,最多不得超過兩級。在受處分滿一年後,根據表現對其工資等級重新進行評定,表現好的,可以提高等級,但不能高於受處分前的工資等級。
(五)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三至六個月內停發獎金。
(六)賠償和罰款,必要時可同時執行,但職工賠償和罰款後的月工資收入最低不應少於三十元。
(七)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扣除法定節假日天數後,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職工累計曠工時間按自然年度計算,不跨年度累計。
(八)企業職工因犯罪被判刑的,應予開除。但依照刑法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以及被勞動教養的,一般可不予開除。若在管制、緩刑期間,繼續犯有《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應予以開除。
職工被公安機關逮捕或拘留,應待依法作出正式結論後,企業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分。
(九)責令職工停工檢查,是幫助職工認識錯誤的一種方法,不是行政處分。停工檢查須經廠長(經理)批准,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五天。
(十)職工對處分或者除名處理不服的,一般可在公布處理決定以後十五日內(如受處分者不在,可在其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主管部門受理後,應及時進行調查複審。對需糾正原處理決定的,應及時批覆企業執行。在上級主管部門未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
(十一)職工被開除或除名後,原則上其戶口可遷往其家庭所在地,隨家庭戶口性質落戶。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應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機關聯繫。遷入地公安機關應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落城鎮戶口的,作城鎮待業人員或城鎮居民對待。落農業戶口的,村民委員會應予接收,不得藉故拒絕。
三、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含街居辦、鄉辦、村辦企業),以及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附設的企業性機構不適用於本規定。
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按照《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試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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