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以下簡稱“四條規定”),這是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正確貫徹執行“四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和處理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
  • 時間:1995年5月11日
  • 內容: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
  • 隸屬:政府檔案
發布時間,細則,

發布時間

(1995年5月11日)

細則

一、“四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小型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或者招聘的領導幹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包括上述人員中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原規定按照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國家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也按照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適用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及本實施和處理意見。
二、企業領導幹部要參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照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通知》精神,認真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照“四條規定”進行自查自糾,重點檢查自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以來的情況。各級黨的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領導幹部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自查自糾的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三、不準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折扣,不如實入帳並據為己有的,以貪污論,依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處理。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回扣的,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企業名義從事中介活動並將所得據為己有的,以貪污論,依照《若干規定》第四條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從事中介活動並將所得據為己有的,以受賄論,依照《若干規定》第八條處理。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接受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用公款以個人名義給予的禮金據為己有的,應主動自查自糾。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違反的,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處理。所收取的禮金如數退出。
四、不準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對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及其他酬金據為己有的,應作出檢查,並將領取的錢款交公。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違反的,責令將所領取的錢款交公並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前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的,應主動自查自糾,一律停辦。其中私自經辦與其所在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有關聯的企業,依託所在國有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應將盈利部分交給所在的國有企業。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私自經商辦企業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給予黨紀處分,並收繳經營所得。其中將國有資產非法轉移到個人經辦的企業的,以貪污論處,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併處理。
六、不準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對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處理。其中有非法轉移國有資產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併處理。
七、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各地區、企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或完善企業領導幹部住房原則規定。各企業要依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領導幹部住房具體標準。企業領導幹部要根據要求自查自糾,清理清退違反規定多占用的住房。
八、不準用公款購買、建造超標準住宅。企業領導幹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購買的超標準住宅的,應退出。有關責任人和居住人應主動自查自糾。對於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違反的,責令退出並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九、不準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小汽車。1992年7月1日以來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供領導幹部使用的小汽車的,有關責任人應作出檢查,小汽車予以拍賣或變賣,錢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或補發所拖欠的職工工資。不自查自糾的,以及在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違反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給予有關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後購買和更換供企業領導幹部使用的排氣量超過2.6升(含2.6升)進口小轎車的,小轎車由有關部門予以收繳拍賣或變賣,錢款返還企業用於發展生產,並給予有關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對於違反“四條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所在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比照本實施和處理意見予以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總會,可根據本實施和處理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備案,同時抄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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