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項制度”的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項制度”的辦法》是一部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寧黨辦[2000]22號,自2000年4月29日施行。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黨辦[2000]22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
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項制度”的辦法》的通知
(寧黨辦〔2000〕22號2000年4月29日)
各地、市、縣(區)黨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項制度”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
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三項制度”的辦法
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領導幹部收入申報
1、領導幹部收入申報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辦發〔1995〕8號)檔案執行。
2、申報範圍為: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含副縣〈處〉級,下同),以及國有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和中型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3、申報內容
①工資;
②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
③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④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申報人於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報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報下半年收入。
5、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單位申報人的收入申報,在規定的申報日期結束後一周內,將領導幹部收入申報情況匯總寫出專題報告,報自治區或地、市黨委組織部,同時抄送自治區或地、市紀委備查。
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1、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檔案執行。
2、報告範圍為: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國有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幹部、選舉產生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
3、報告內容: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②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情況;
③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④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⑤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⑥家庭成員安排、調動工作的情況;
⑦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4、報告人應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上述有關事項。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可事前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本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5、自治區和地市黨委組織部負責受理各單位黨政一把手的報告,各級黨委(黨組)負責受理本級其他領導幹部的報告;各部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的報告。
6、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三、收受禮品登記
1、收受禮品登記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辦發〔1995〕7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實施辦法》(寧黨辦〔1995〕24號)檔案執行。
2、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國有撥給經費的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非親友贈送的其他禮品,其價值折合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均須登記上交。
3、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室)為本單位禮品受理登記部門。
4、禮品自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連同禮品交所在單位受理登記部門。
5、禮品處理:對有重要歷史價值的禮品,送交有關機構或博物館保存、陳列;對可構成固定資產的禮品,列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其他禮品可在單位內部拍賣或按市價折價處理,並優先照顧受禮人。
6、對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禮品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黨政紀處分。
7、受理登記部門應及時對收登禮品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對收登禮品進行處理。受理登記部門每半年應將禮品登記及處理情況在機關內公布,並報上級紀委(紀檢組)。
四、落實要求
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辦公廳(室)要嚴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工作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指定專人負責落實“三項制度”工作。
2、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落實“三項制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及時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對不申報、報告、登記或不如實申報、報告、登記收入、重大事項、收受禮品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政紀處分。對未按要求開展工作的單位和部門進行通報。
3、由各級紀委(紀檢組)牽頭,每年召集組織(人事)部門和辦公廳(室)召開一次“三項制度”工作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4、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加強對落實“三項制度”工作的領導,把落實“三項制度”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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