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懲罰制度

企業職工懲罰制度是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按其所犯錯誤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的制度。是鞏國勞動紀律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分別情況給予處罰:(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4)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等。處分的形式有:行政處分、經濟制裁和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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