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在1978.12.2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8.12.28
  • 實施時間:1978.12.28
敘述,具體內容,

敘述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科技獎勵工作通過自身的不斷改革,獎項設定、獎勵力度、評價標準、評審辦法及管理機制日趨完善,在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積極性、傳播科學技術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培養優秀人才、提高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我國科技進步的重要推動力。
1978年全國科學大會勝利召開,會上獎勵科技成果7657項,標誌著科技獎勵制度的恢復。同年12月,國務院重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恢復了國家發明獎。1979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設立國家自然科學獎,並於1982年正式啟動。1984年9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設立了面向經濟主戰場的科學技術進步獎,並於1985年正式啟動。
1999年國務院對國家科技獎勵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頒布實施了新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完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國家級四大科學技術獎;提高了國家科技獎勵的獎勵力度和授獎標準;成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同時加強對部門、地方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
如今,我國已建立了一套較為科學合理的科技獎勵制度及評審體系,科技獎勵基本形成了一個“國家科技獎‘少而精’、省部級獎和社會力量設獎健康有序發展”的新局面。

具體內容

(1978年12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84年4月25日國務院修訂,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獎勵發明,促進科學技術現代化,加速社會主義建設,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說的發明是一種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它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前人所沒有的;
(2)先進的;
(3)經過實踐證明可以套用的。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統一領導全國發明獎勵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領導本部門、本地區發明的申報、審查工作。
第四條 發明者(集體或個人)申報發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1)發明的名稱;
(2)發明的詳細內容;
(3)發明者;
(4)列為發明的理由;
(5)完成發明的時間;
(6)申報日期;
(7)申報單位及審查意見。
第五條 發明的報批程式如下:
(1)發明者申報發明,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對收到申報的發明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及國務院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和各種學會均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廳、局推薦發明項目;全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各種學會可向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推薦發明項目。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對收到申報的發明應及時組織審查,並將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評定獎勵等級,報國家科委。
(5)國家科委設發明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發明項目,評定獎勵等級,然後由國家科委核准授獎。
(6)國防專用發明的申報審批程式,由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科委、國防工辦)另行規定;國防專用的發明經國防科委或國防工辦審查、評定獎勵等級,批准後,報國家科委核准授獎。
第六條 對發明的獎勵要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而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發明項目按它的作用、意義大小劃分為四等獎,各等獎勵如下:
獎勵等級 榮譽獎獎金
一 發明證書及獎章 一萬元
二 發明證書及獎章 五千元
三 發明證書及獎章 二千元
四 發明證書及獎章 一千元
第七條 特別重大的發明列為特等獎,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 批准,另行獎勵。
第八條 集體發明(包括協作單位),所得獎金按照發明者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個人發明,所得獎金髮給個人。
第九條 發明屬於國家所有.全國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發明。
第十條 發明內容的公布和密級的劃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 提出意見,報國家科委批准;國防專用發明內容的公布和密級的劃定,由國防科委或國防工辦批准。
第十一條 由於對外貿易或其他原因,向國外提供列入保密範圍的發明內容時,須經國家科委批准。
第十二條 旅居外國的華僑和外國人士都可向國家科委申報發明,經審查批准後,按本條例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對發明項目如有爭議,可向上級機關反映,上級機關應認真調查審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和各單位對民眾的發明,應當給予鼓勵,採取嚴肅認真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在貫徹執行獎勵制度時,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會主義大協作精神,反對本位主義、個人主義、互不協作等不良傾向。對打擊、壓制發明和在發明上弄虛作假,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應當批評教育,加以糾正,情節惡劣者,應給以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國務院發布之日起實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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