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

《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於2011年9月12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1〕48號印發。該《管理辦法》包括總則、外國專家引進、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外國專家待遇、經費管理、附則6章32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1998〕1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 檔案編號:魯政辦發〔2011〕48號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4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省外國專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水平,推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家,是指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來我省工作的外國籍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來我省工作的外國專家及其聘用單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外國專家引進
第五條 引進外國專家應當堅持“以我為主、按需引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方針。
第六條 引進外國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到外專、外事、公安等部門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有關證件。
第七條 擬引進經濟技術類外國專家的單位,需要國家和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引智項目計畫,經國家或者省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擬引進教科文衛類外國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章 外國專家管理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創新服務方式,為外國專家來山東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我省實際情況,完善外國專家在我省工作期間的保險福利、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和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國專家工作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保障在我省工作外國專家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遵守涉外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建立健全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員工作制度,承擔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首要責任和主要義務。
第十三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與外國專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建立外國專家違法違規通報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國專家應當及時通報,並依法查處或者採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懲戒。
第四章 外國專家待遇
第十五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為外國專家在山東期間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當活動提供方便。外國專家工作期間的保險、醫療、休假、生活待遇等,應當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約定支付外國專家工資。對無償幫助工作的外國專家,按照規定標準發給零用費。
第十七條 外國專家可以投資、智力資本(技術、專利、管理等)入股、技術轉讓等方式參與聘用單位的收入分配。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定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二)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三)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四)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外國專家;
(五)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負擔的;
(六)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負擔的;
(七)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第十九條 外國專家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購買外匯
第二十條 外國專家可憑《外國專家證》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購物、換匯、旅遊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外國專家在我省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申請專利。
第二十二條 對在我省工作期間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重大發明創造的外國專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等規定申報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在我省工作期間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二)省人民政府授予“齊魯友誼獎”;
(三)申報國家“友誼獎”。
第二十四條 “齊魯友誼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外國專家的最高榮譽,一般每年評選表彰一次。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引進外國專家所需經費主要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
獲得國家和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或者省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引智項目計畫,按照規定使用引智專項經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對引進外國專家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對國家、省批准經費資助的引智項目,地方財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匹配資金。
第二十七條 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制度,加強引智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在聘請外國專家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條 新聞單位對外國專家進行宣傳報導,應當事先徵得外國專家聘用單位和外國專家本人同意,新聞稿件應當經有關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外國專家與聘用單位因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屬於我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範圍的,可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1998〕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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