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
第2號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朱麗蘭
1999年1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設立和備案工作,加強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評審規則,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嚴格規範推薦、評審、授獎程式,保障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科學技術獎勵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分類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應當嚴格控制獎勵數額。
第五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自行設立獎勵等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學技術專家、學者為主的省級科學技術獎評審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央、
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實施套用地或者本機構所在地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十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只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
民用項目不屬於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上述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民用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不再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務院其他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按項目所屬專業領域向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部門推薦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十三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在適當範圍內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其他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備案審查工作。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辦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科學技術部在備案審查中,發現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評審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違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責成制定機關進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消。
第十六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情況,應當以年報形式報送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獎勵類別
科學技術進步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progress prize in scientific and collective technology)
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以下四類成果:
第一,屬於國內首創,本行業先進和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科技進步獎於1985年設立,分為三等,除發給證書和獎章外,還分別發給獎金。對有特別貢獻的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授予特等獎。科技進步獎按水平分為國家級和省(部、委)兩個級別,只有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的項目才能申報國家級獎勵。另外,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同時申報其它科技獎勵。
發明獎
國家發明獎(state award for inventions)是中國5個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之一。1963年國務院正式頒布《發明獎條例》。以後,國家科委正式成立了發明局,開始國家發明獎評選工作。
毛澤東主席親自為題寫了[發明證書]。
國家發明獎主要用於獎勵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具有套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新成就的科技人員。國家發明獎設一、二、三、四共四等獎(並另設特等獎),授予發明證書,獎章和獎金。評獎活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每年評選一次。
文革中,發明獎評選工作中斷。
國務院1978年12月28日頒布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從此,這一獎勵制度逐步實現了規範化。1984年,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有關獎金的規定,決定提高獎金金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的獎金額分別由1萬元、5千元、2千元、1千元提高到2萬元、1萬元、5千元、2千元。1987年開始,國家發明獎評選工作進行改革,實行定期評審制度和先公布申報項目,後評審核准的程式。
自然科學獎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獎不授予組織。
1956年評選首屆國家自然科學獎時,設一、二、三等獎,本已決定以後每隔二年評選一次,但1957年反右之後,科學獎被當作資產階級的做法遭到批判,從此二十多年就未再評獎。1982年,國家自然科學獎恢復舉辦,增設四等獎。2000年始國家自然科學獎只設一、二等獎,2003年增設特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