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巨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規範勞動用工秩序,全面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 外文名:Labor employment record system
1.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單位都應到登記註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到2008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都要建立以簽訂勞動契約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並依託金保工程勞動保障業務專網,實現國家、省、市三級勞動用工信息數據的交換與共享,基本建立全國勞動用工信息基礎資料庫
2.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信息。而辦理勞動備案後的產物,就是我們工作中、生活中用到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3.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契約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4.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註銷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註銷手續。
5.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在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6.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工資、就業、失業、統計和勞動保障監察等相關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搞好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各項涉及勞動用工備案、登記工作的相互銜接,實現資源共享,避免相同內容重複備案。按照相關數據信息全面、準確、規範、統一的要求,為每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台帳,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信息資料庫,實現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勞動契約制度實施情況的動態管理
7.搞好勞動用工備案服務。健全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式,採取直接備案、郵寄備案和網路備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8.加強對勞動用工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建立職工查詢舉報渠道,方便職工及時查詢用人單位是否進行了勞動用工備案、備案的內容是否真實。對不履行備案義務、備案內容不真實、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9.充分發揮勞動用工備案信息在政府巨觀管理和市場監管中的作用。定期對轄區內勞動用工備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存量變數以及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為制定勞動保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特別是要通過勞動用工備案動態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契約簽訂的情況,及時督促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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