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一步加強勞動用工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勞社[2007]42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契約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等規定,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用工秩序,依法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加強勞動用工備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執行。
二、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勞動用工備案管理的主管部門。勞動用工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中、省直用人單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到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市、縣所屬用人單位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三、建立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和要求
(一)用人單位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地址、區號、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
(二)用人單位向社會公開招用人員,應當公布招用簡章。招用人員簡章應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工作地點、招用人數、職業工種、崗位要求、錄用條件、用工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等內容。用人單位的招用簡章應在發布前的15日內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依照有關規定發布。
(三)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契約的,應當建立職工名冊登記制度,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工種、勞動契約起止時間等內容,並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契約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同時辦理勞動手冊認證手續。
(四)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於7日內到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契約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通知勞動者本人。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五)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註銷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註銷手續。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辦理的《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和《職工勞動手冊》是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或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重要憑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用人單位提供的以上材料,辦理社會保險業務。
(七)搞好勞動用工備案服務。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式,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招用簡章、職工錄用備案、勞動契約簽訂終止解除等備案手續,要及時予以審核辦理,提供便捷、高效能的服務。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相關人員要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手續、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補辦手續的,依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按其未辦理手續人員總數月工資的1倍至2倍處以罰款,直至補辦手續為止。
勞動用工備案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函告省廳勞動工資處。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