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為全面實施勞動契約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秩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 適用省份:山東省
  • 發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 施行時間:2008年9月25日
基本信息欄,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基本信息欄

關於印發《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的通知
魯勞社〔2008〕51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廳制定了《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勞動契約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秩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和部隊所屬單位招用非軍籍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有關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定期進行數據分析,提供諮詢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數據是勞動保障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用、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勞動保障監察和有關部門核算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發生下列變化的,應對變化情況進行備案:
(一)新招用勞動者的;
(二)勞動契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
(三)成建制劃入或劃出的;
(四)勞動者退休的;
(五)勞動者死亡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備案的情形。
第六條 中央屬、省屬及其與之合資、合作的用人單位,外省、駐魯部隊用人單位在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備案;設區的市、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及無隸屬關係的民營、私營等用人單位備案由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材料齊全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日辦結。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用工備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單位類型、經濟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關係、註冊登記地址、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戶口性質、戶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參加工作時間、社保編號、崗位(工種)職業資格等級等;
(三)勞動用工基本信息:勞動契約類型,勞動契約起止時間、試用期起止時間、變更、續訂、中止、終止、解除情況等;
(四)集體契約基本信息:集體契約的類別、名稱、報勞動部門批准情況、起止日期、覆蓋職工人數等。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到用工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的用工備案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有效。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用工備案的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辦理用工備案,規範勞動用工。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情況,應當及時登記、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十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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