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65.03.1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65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65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為了促使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兩種勞動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經濟合理地使用勞動力,並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現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從社會上招用職工時,凡是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都應當使用臨時工(包括季節工,下同);已經使用固定工的臨時性工作,應當逐步地改用臨時工。
在勞動計畫管理上,根據嚴格控制固定工人數,便利使用臨時工的原則,今後,國家勞動計畫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數和固定工、臨時工的全部工資總額。臨時工的平均人數和期末人數,只進行統計,不作為計畫控制指標。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固定工年末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畫指標以內,有權減少固定工,多用臨時工。
二、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使用臨時工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年度勞動工資計畫,報請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就近招用。凡是用工地點在城市的,應當首先從適合條件的、城市需要就業的勞動力中招用,解決不了時,再從農村招用;用工地點在農村的,可以在附近的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招用。有些企業為了使用臨時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組織或社、隊建立固定協作關係的,當地勞動部門應予協助,並規定一些使用原則,進行監督。勞動部門應當根據有利於生產、工作和便利用戶的原則,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
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臨時使用的下列幾種人員,可以不納入工資總額計畫,不計算勞動生產率。
(一)對某些適宜於居民拿回家裡做的工作,如糊紙盒、鎖扣眼、納鞋底等所使用的家庭工;企業單位因揀拾廢棄物品所組織的職工家屬或附近居民;臨時使用的零星修繕人員;學校臨時性的代課教員;不由國家開支工資,不由企業、事業給予補貼,不享受勞保待遇,而是由職工、學生自己繳費開支的或者自負盈虧的生活服務人員,如炊事員、理髮員等;企業到外地採購物品或在商品中轉過程中使用的挑選、打包、裝卸、搬運等人員。
(二)企業在不降低產品質量,不增加生產成本,不影響本單位設備、人力的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批准,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制品加工、裝配、包裝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拆洗縫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和短途運輸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員。
支付給上述(一)、(二)兩項人員的費用,可分別從生產費、管理費、事業費等項下開支,並應單獨統計或者估算。
(三)因特殊需要,如搶救自然災害、水利建設、徵購農產品的短途運輸等所動員的民工。
四、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加強勞動管理,力求節約使用勞動力。有些臨時性的工作需要用人,應該首先從內部改善勞動組織,挖掘勞動潛力解決。現有勞動力多餘的單位,不得再招用臨時工,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招用臨時工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臨時工時,必須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與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組織或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簽訂契約,並且在契約期滿後予以辭退。
五、企業不得自行動員使用民工。有的地方因搶救自然災害、水利建設、徵購農產品的短途運輸等,需要動員民工的時候,須經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
養護公路、修建地方道路的民工建勤,按照已有的規定辦理。
六、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參照本地區統一規定的相同工種、同等技術的固定工工資標準作出規定,並抄送勞動部備案。
臨時工的勞保待遇,暫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
臨時工的糧食定量,一般按同工種的固定工的供應標準執行。需要增加的糧食,糧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供應。
七、各級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應該在保證企業的工資總額不突破年度計畫的前提下,進行按季監督;對企業只控制工資總額,不控制分項指標。允許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在季度內各月之間對工資總額作必要的調劑使用,但在季度之間需要調劑使用時,必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使用臨時職工的暫行規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關於從事經常性工作的臨時工轉為長期工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城市使用零散工的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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