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勞務派遣,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勞務派遣等19項行政審批事項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瓊人社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4〕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勞務派遣行政備案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勞務派遣等19項行政審批事項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勞務派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5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務派遣,加強勞務派遣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勞務派遣等19項行政審批事項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備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與指導。
企業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備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四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應於登記設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有備案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備案許可權移交同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其他部門的,應當向所在地有備案管轄權的備案機關登記備案。相應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協調同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其他部門,明確職責分工,落實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備案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申請備案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
(一)經營勞務派遣企業備案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1);
(二)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清單;
(四)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契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樣本。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後,應做好登記備案。
未按第五條規定提供材料的,備案機關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備案企業需補充的材料。申請備案企業30日內仍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備案機關應在備案信息中詳細登記材料缺失情況。
備案機關應在本級官方網站公布並及時更新備案信息(附屬檔案2,列明備案材料情況,其中實繳註冊資本按人民幣2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分別登記),便於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七條  備案機關應對備案材料進行統計、存檔,建立資料分類管理台賬,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互通共享的,應及時信息共享。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月將備案信息報一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八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登記設立起15日內,向用工所在地備案機關提交分支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備案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3)。
第九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註冊資本等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變更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4),其中,變更經營場所、註冊資本的,應一併提供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分立、合併後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註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第一款執行。
第十條  勞務派遣企業登記備案期限為3年。備案期滿還需經營的勞務派遣企業,在期滿前1個月內重新登記備案。
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銷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終止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5)。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向備案機關提供第五條規定材料並備案的勞務派遣企業,無需重新備案。已備案但提供材料不齊全的,或未備案且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備案機關不予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契約、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企業、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六)與用工企業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情況以及用工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相關信息共享,結合備案情況分類加強監管,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海南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辦法》,對企業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情況進行誠信等級評定,評定等級分為A級(誠信企業)、B級(基本合格企業)、C級(不合格企業),並根據等級評定情況進行分類監管。
第十六條  未經備案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由所在地有備案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和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契約法第九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理。對存在涉嫌抽逃註冊資本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經營勞務派遣企業備案信息登記表(範本)
附屬檔案2備案信息表(範本)
附屬檔案3分支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備案信息登記表(範本)
附屬檔案4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變更信息登記表(範本)
附屬檔案5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終止信息登記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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