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月1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府辦〔2019〕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77次(擴大)會議和十五屆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渠道為財政全額供養的市、鎮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聘用人員。
市級公立醫院及基層衛生院的編外聘用人員、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返聘人員、公益性崗位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項目整體外包所聘用的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不納入編制管理,以勞務派遣形式聘用為原則(上級部門有檔案另行規定的除外),從事行政事務輔助、執法事務輔助、黨群事務管理、機關後勤服務、治安交通協管、城市環衛保潔、教師教輔等,由財政全額保障經費或從單位經費中支出的人員。
第四條 採取勞務派遣形式的,機關事業單位為用工單位,社會人力資源機構為用人單位。
第五條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外包方式實現的公共服務事項,如保全(門衛、傳達),保潔、綠化管理、食堂、會議服務、水電維修、物業維護等後勤服務崗位,原則上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外包的形式,不應聘用編外人員。達到政府採購限額的,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外包服務商。
第六條 聘用編外人員堅持工作需要、總量控制、輔助管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七條 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編外人員:
(一)執法部門編制人員不足的;
(二)政府視窗服務單位編制人員不足的;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任務繁重,編制人員不足的;
(四)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工作任務,編制人員不足的。
第八條 市政府負責審批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總量,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總量原則上不能突破單位現有編制數的20%,並按程式報市政府研究審定。個別因新形勢新任務工作需要,需要臨時增加編外聘用人員,人數突破控制總量的,按從嚴從緊原則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九條 用工單位按以下程式申報編外聘用人員計畫:
(一)申報。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外用工指標及招聘方案,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書面申報,申報材料應含聘用理由、工作崗位、契約期限、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經費來源、招聘方式等情況。
(二)初審。市政府辦對用工單位的申報事項分別徵求市編委辦、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意見,市編委辦應根據用工單位的編制和職責情況對編外聘用指標提出審核意見,市財政局應對編外聘用人員的發放渠道提出審核意見,市人社局應對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及用工管理提出審核意見。
(三)審批。市政府辦根據市編辦、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的初審意見,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四)實施。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或用工單位根據編外用工的指標和招聘方案組織實施,並在人員上崗後,將上崗情況以書面材料報至市人社局備案,書面材料應含上崗人員的姓名、性別、學歷學位、工資待遇、契約期限、勞務派遣公司名稱等情況。
第十條 招聘編外聘用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用工單位組織,原則上採取公開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由主管部門或用工單位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機構進行招聘,考試內容根據崗位需求情況設定,專業適用面較窄、應聘人選來源較少且難以形成競爭或特殊崗位不宜公開的崗位,經報市政府同意,可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核招聘方式進行。
編外聘用人員公開招聘和考核招聘的程式參照《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11〕100號)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19號)實行。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 願意履行機關事業編外用工義務;
(三)身體健康且能勝任崗位工作;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資格或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首次聘用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年齡為18-35周歲,應當優先面向本市戶籍大中專畢業生、復退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貧困勞動力。
第十二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用工單位應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學習培訓,提高編外聘用人員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編外聘用人員應遵守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對編外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採取年度考核方式,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工資晉升、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年度考核優秀比例不超過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總數的15%。
第十四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我市民兵應急連、輔警等編外人員工資待遇的批覆》(文府函〔2018〕623號)執行,按規定繳納“五險一金”,並按照聘用人員工作每滿1年上調30元的標準,建立逐年定期調整機制。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或單位經費承擔。
編外聘用人員的管理費由各機關事業單位參照市場價格支付給第三方人力資源機構,列入各單位的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編外聘用人員有以下情形的,用工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解除用工關係:
(一)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編外人員開展的工作任務已完成且沒有新增工作任務的;
(二)編外聘用人員聘用期滿後,用工單位不再續聘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編外聘用人員自動辭職的;
(五)編外聘用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六)編外聘用人員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編外聘用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編外聘用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上級部門有檔案規定的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編委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和各主管部門、用工單位各司其職,協同管理,如發現違規行為,將視其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市編委辦負責用工單位編外聘用人員計畫的審核;
市人社局負責監督編外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費繳納事宜;負責全市編外用工的統計;指導、督促用工單位執行《勞動契約法》和相關政策法規;
市財政局負責核定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福利等經費渠道並按所在單位性質撥付到單位由單位實行;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相關經費開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負責建章立制,嚴格控制本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使用,並實行動態管理;
用工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考核、培訓、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資福利、發放和社會保險的繳納。
第十七條 辦法出台後,對已經市政府批准的編外聘用人員,雖編外聘用人員總量超過現有編制數的20%,可根據工作需要繼續聘用至契約期限屆滿。契約期限屆滿後,用工單位若確需繼續聘用編外人員的,原則上應按現有編制數的20%總量控制,並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對未經市政府批准的單位自聘或勞務派遣的編外聘用人員,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現有編制數的20%總量控制,並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對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外包方式的後勤服務崗位,應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外包的形式予以解決,並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單位不應再通過自聘或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編外人員。
第十八條 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確工作要求以外,對超過現有編制數20%部分的編外人員,各機關事業單位應逐年遞減,並按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九條 各用工單位與編外用聘用人員在履行契約中,發生勞動爭議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市委組織部牽頭定期對全市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並將落實情況上報市政府。如發現違規行為,將視其情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過去制定出台的有關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牽頭,統籌各責任單位意見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解讀
《文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77次(擴大)會議和十五屆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根據有關規定,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設立《辦法》的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特制定《辦法》。
二、設立《辦法》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
第一條包括設立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第十九條,包括適用範圍,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定義,使用編外聘用人員的條件和各部門職責,編外聘用人員申報、初審、審批、實施程式,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及經費來源,各相關單位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的職責以及糾紛解決途徑。
第二十條明確檢查職責及違規責任處理。
第二十一條主要明確實施時間及解釋單位。
四、設立《辦法》後所起的作用
(一)明確各單位工作權責
《辦法》出台後,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釐清了市編委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和各主管部門、用工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分工,協同管理。
(二)規範編外聘用人員管理
《辦法》出台後,明確了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範圍、用工方式、使用條件、報批程式,實現編外聘用人員使用的公平、公正的特點。督促各用工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通過考核獎懲的方式建立良性的用工機制。確定了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及調整機制,統一工資標準。
(三)保障編外聘用人員合法權益
《辦法》出台後,確定了編外聘用人員的進入方式,原則採取公開招聘和考核招聘,力求實現招聘的公平公正公開;明確了編外聘用人員的權利義務,提出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途徑,保障編外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統一編外聘用人員監管
《辦法》實施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需使用編外聘用人員,應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原則上將編外聘用人員的總量控制在現有編制數的20%;並明確了備案,定期檢查,違規追責等長效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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