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是三亞市政府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n the Management of Non-staff Personnel in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of Sanya City
  • 發文機關:三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三府〔2018〕191號 
  • 發布日期:2018-09-21 
  • 索 引 號:00823240-4/2018-00458 
通知,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七屆市委常委會第84次會議和七屆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內容

三亞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和被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員額內,以勞動契約勞務派遣形式聘用,經費由財政保障或從單位經費中支出的人員。非全日制用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聘用人員,經費從單位經營性收入中支出的聘用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按服務單位類型和經費保障渠道,分為雇員和臨聘人員兩類。雇員是指經政府同意,由財政保障工資福利,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雇用人員協助服務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按崗位分為普通雇員和專業技術雇員兩種,其中專業技術雇員需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臨聘人員是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聘用,且工資福利費用從單位經費中支出的人員。各區可根據工作情況對臨聘人員進行崗位分類。

第五條

採取勞務派遣形式的,機關事業單位為用工單位,社會人力資源機構為用人單位。

第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限於從事機關、事業單位技術性、輔助性工作崗位,不能財務執法、涉密和人事管理崗位工作,不能替代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擔任行政職務,不得單獨從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七條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的公共服務事項,如保全(門衛、傳達)、保潔綠化管理、食堂會議服務水電維修、物業維護等後勤服務崗位,原則上應採取服務外包的形式,不再聘用編外人員。達到政府採購限額的,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外包服務商。

第八條

聘用編外人員堅持工作需要、總量控制、輔助管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九條

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編外人員
(一)執法部門編制人員不足的;
(二)政府視窗服務單位編制人員不足的;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任務繁重,編制人員不足的;
(四)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工作任務,編制人員不足的。

第十條

政府負責審批全市編外聘用人員員額總量,各區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員額總量,以及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分配。全市編外聘用人員總量原則上每年年底集中審批一次。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審批本區編外聘用人員的分配。全市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能突破核定的員額數,個別因新形勢新任務工作需要,需要增加編外聘用人員,人數突破控制總量的,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按從嚴原則研究審定。

第十一條

使用編外聘用人員由市、區兩級政府從嚴從緊審批。由用工單位提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報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在徵求市、區財政和編制部門意見後報市、區政府審定。各區聘用編外人員超出本區員額的,需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採取公開招聘和考核招聘方式,其中雇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可採取用工單位委託社會人力資源機構招聘或聯合招聘等方式。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由本區人社部門委託社會人力資源機構招聘或聯合招聘。考試內容由用工單位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崗位需求情況設定。專業適用面較窄、應聘人選來源較少且難以形成競爭或特殊崗位不宜公開的崗位,經報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可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核等方式進行。招聘按公告、報名、筆試、面試等程式進行。各區、市直各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招聘情況需在招聘人員上崗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三條

市、區人社部門和用工單位要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編外聘用人員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用工單位應對新聘僱員進行崗前培訓。

第十四條

市直用工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編外聘用人員的考核,考核採取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各用工單位應建立健全雇員按月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工資調整、享受補助以及續聘、解聘、獎懲的依據。考核優秀比例不超過編外聘用人員總數的15%。

第十五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崗位和我市財政負擔能力確定,並按規定繳納“五險一金”。雇員的工資福利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商市財政局後報市政府確定,並視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生活水平變化及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調資狀況建立定期調整機制。臨聘人員的經費由單位承擔,工資待遇由用工單位與聘用人員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雇員和新進的臨聘人員採取社會化管理方式,原單位聘用的臨聘人員由用工單位依法依規轉為社會化管理模式或逐步消化。市直用工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競爭擇優方式,依法依規選擇有合法資質的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管理,市直用工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簽訂服務協定,社會人力資源管理機構與編外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一般一年一簽,管理費由市直用工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人力資源管理機構參照市場價格商定,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編外聘用人員有以下情形的,進行員額減控:
(一)用工單位聘用編外聘用人員開展的工作任務已完成且沒有新增工作任務的;
(二)編外聘用人員聘用期滿用工單位不再續聘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編外聘用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編外聘用人員自動辭職的。
編外聘用人員辭職、辭退嚴格按照契約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區編辦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的員額核定。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的統籌管理、公開招聘的指導監督,以及雇員工資標準和五險一金的核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雇員經費保障。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負責財務開支監督管理。用工單位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計畫申報、崗位職責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用人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在履行契約中,發生勞動爭議糾紛的,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各區、市直機關各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編外聘用人員招聘、管理各個環節的監督。市、區人社部門要定期對全市編外聘用人員招聘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並將落實情況上報市、區政府。如發現違規行為,將視其情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轄區、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規範編外聘用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政府和各區政府過去制定出台的有關雇員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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