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意見》(萍辦字〔2013〕2號)的要求,為切實做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實施範圍,管理內容,規範編制,組織實施,

實施範圍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實施單位為萍鄉市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簡稱機關事業單位)。
上述單位的機構編制、實有人員均為實名制管理對象。其中,實有人員是指按照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規定,經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辦理了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手續的人員。對已存在的超編人員,先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範圍。今後,除政策性安置外,對超編單位實行人員只出不進,逐步消化。

管理內容

(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以《機構編制管理證》和實名制管理軟體為載體,管理內容包括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
(二)市編辦通過實名制管理軟體和我市現已建成開通的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立實名制管理數據中心,與各單位實行網路連線,建立涵蓋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等內容的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
(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須建立和使用與實名制管理軟體相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證》。今後,經批准新設立的機關事業單位,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攜批文到市編辦辦理《機構編制管理證》和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登記註冊手續(事業單位還應同步進行法人登記),並及時對其中的實名制管理內容進行更新。
(四)《機構編制管理證》一式兩份,分別由市編辦和機關事業單位保管。每年年底,市編辦對各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進行年度審核。

規範編制

為確保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信息準確,更新及時,實有人員與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從2013年下半年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全部實行用編審核和人員進出上下編制度,按照以下程式規範編制的使用和管理。
(一)進人用編審核程式。除市委任命的幹部外,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補充工作人員,須持《機構編制管理證》、《用編申報審批表》先到市編辦辦理用編審核手續。經市編辦審核,同意並蓋章後,用人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到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招考、招聘、調配等有關事項。對政策性安置、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人員,有關職能部門應事前向市編辦提供有關情況或材料,由市編辦提出編制核准使用意見後,再制定人員安置和人才引進等計畫,並經有關領導小組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二)人員上編程式。機關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後,須持《機構編制管理證》和《用編申報審批表》以及錄用、聘用、調配、安置等相關材料及時到市編辦辦理人員上編手續。上編後,方可持《機構編制管理證》、《人員進出上下編審核表》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工資審批、基金上冊手續,到市財政局辦理經費撥付、工資統發手續。
(三)人員下編程式。機關事業單位出現人員調出、辭職、辭退、離退休、死亡等減員時,須在30個工作日內持《機構編制管理證》和相關材料到市編辦辦理下編手續。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程式規範編制的使用和管理。對未經用編審核擅自增加的人員,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辦理增人計畫、錄用調配等相關手續。對未辦理上編的人員,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工資審批、基金增加、經費核撥、工資統發、公費醫療等手續。

組織實施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編辦牽頭,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有關工作,確保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全面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
各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切實做好本系統、本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對本系統、本單位機構編制及實有人員情況進行認真核查、核對,按照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規定,逐個核實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人員,在本系統或本單位進行張榜公示,並報市編辦核准,按統一格式將相關信息錄入實名制管理軟體。市編辦依據核准的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向各機關事業單位核發新的《機構編制管理證》。
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各單位要嚴格程式、規範管理,嚴禁弄虛作假,嚴禁突擊安排或調動人員,認真清理不在崗人員無正當理由占編、“吃空餉”等不規範行為,確保實名制管理信息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各有關部門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情況將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予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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