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全市黨政群機關(含黨委、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下同)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外文名稱:Organization Committee Office of Maoming City
  • 行政區類別:地級市
  • 所屬地區:廣東省
主要職責,主要領導,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二)負責擬訂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直機關和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導縣 (市、區)、鄉鎮(街道)、各類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管理市直機關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審核縣(市、區)直機關的機構設定與調整,按規定分配和調整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編制總額。
(四)協調市直機關之間、市直機關與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
(五)負責擬訂本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市、縣(市、區)科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除外)的設立、調整。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的全市性機構編制標準和管理辦法,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市級以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市直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 (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和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摘自市編辦“三定”規定茂機編〔2010〕15號)

主要領導

編辦領導
主 任:鄧大浩
副 主 任:龍梅玉
副 主 任:蘇雄興
副調研員:黎民勇

機構設定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固定資產和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統計、安全保衛、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二)監督檢查科(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科牌子)
負責研究行政管理體制和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相關領域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擬訂改革方案;負責綜合性調研、宣傳、信息、網路以及政策諮詢工作,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重要文稿;對機構編制政策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解釋;負責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市直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承擔信訪和“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紀違規問題;指導縣(市、區)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三)行政機構編制科
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審核和管理市直黨政群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市級以下行政編制總額;承辦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協助辦理中央、省駐茂名行政機構的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協調市直機關的職責調整與分工;審核縣(市、區)直機關的機構設定與調整;承辦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編制總額的分配和調整工作;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各類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四)事業機構編制科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審核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屬事業單位的主要任務、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來源渠道等;協助辦理中央、省駐茂名事業單位的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審核市、縣(市、區)科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除外)的設立、調整;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的全市性機構編制標準和管理辦法;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五)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
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工作;辦理市直和上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授權的事業單位法人的登記(備案)、變更、註銷、年檢及發(換)證等有關手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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