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茂名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隸屬機構:茂名市人民政府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擬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規定,依法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一)綜合協調委機關的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委黨委、紀委的日常工作;(二)協調市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定等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擬訂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三)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檔案、督查、後勤等日常工作;(四)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單位黨的建設、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五)根據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以及日常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六)負責機關和所監管單位信訪維穩、綜合治理、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編制、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普法等工作,協調應急管理工作;(七)負責信息收集處理、對外宣傳和聯絡工作;(八)負責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轉辦、答覆工作;(九)協調做好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改革科
(一)研究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結構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制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二)負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三)審核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和新發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四)負責組織協調國有企業破產、兼併合併、分立、解散、清算關停、重組、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工作,按規定對所監管企業改制、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進行審核或備案;(五)研究所監管單位的運行狀況,監督檢查所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制止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六)指導督查所監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七)聯繫所監管單位的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八)協調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工作。
三、資產管理科
(一)指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聯繫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二)研究提出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三)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市屬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工作;(四)審核所監管單位的重大投資、融資計畫和資本金變動(增減註冊資本)方案;(五)負責所監管單位投資審核或備案工作;(六)組織協調所監管單位融資工作,包括上市、合資合作、發行債券和債轉股等;指導監督和審批所監管單位借款、對外擔保等業務;(七)承擔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信息發布工作,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増值情況進行監管;(八)負責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考核統評科
(一)負責建立和完善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完善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和企業績效評價體系,統籌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工作;(二)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所監管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效益及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等審計監督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務總監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三)負責所監管單位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編制所監管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監督檢査和評價所監管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四)負責所監管單位財務決算備案、管理工作和財務審計備案工作;(五)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負責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收益使用的審批和監督;(六)負責所監管單位清產核資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認定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單位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七)統籌負責財務總監工作和監事會工作,負責派駐所監管單位財務總監、外派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八)負責所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單位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