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司法局是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司法局
  • 性質:政府部門
  • 地點:茂名市
  • 隸屬:茂名市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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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指導各類業餘、函授等成人法學教育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公職律師事務所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規範性司法行政檔案,制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的戒毒工作。
(三)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和司法協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公職律師事務所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茂名監獄,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組織、指導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
(十二)指導、協調法學研究工作;歸口管理市法學會,指導監督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和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和監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述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政治處(副處級)和10 個內設機構(含政治處內設的2個科):
(一)辦公室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以及收集、分析、上報、反饋各類司法信息,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司法外事交流和機關機要、文秘、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行政後勤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等工作,指導司法行政信息通訊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及管理監督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和基建工作。
(二)宣傳科
擬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市、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資料和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訓;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工作;承辦市普法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科
指導本系統的法制建設,負責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有關司法行政法規、政策調研和執行情況的督查工作;承辦相關的建議提案;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和法律服務所執照的年審註冊工作;負責組織對基層司法所公務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人民調解工作科
研究制訂、組織實施全市人民內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方案;負責對本地區重大疑難案件的跟蹤、督辦工作;負責對涉及跨區域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的協調調處工作;組織、檢查、考評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人民調解骨幹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市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七)公證律師管理科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管理、指導、監督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審核公證、律師、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設定、註銷以及公證員、律師資格;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辦理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公證員的年審註冊工作。
(八)監獄管理科
指導監獄制定監獄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檢查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指導監獄生產和基建、技術改造以及質量、勞動安全等工作;監督監獄業務費、事業費及專項經費的使用;指導、監督監獄對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協同武警部隊、檢察院、法院和政府有關部門保障監獄場所的安全,提供正常工作保障條件。
政治處
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作風建設等工作,內設人事警務科、培訓科。
(九)人事警務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醫療保險等工作;負責茂名監獄科級幹部的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管理許可權內機構編制和全系統招錄、調進人員的考核、政審和錄用初審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體訓練工作。
(十)培訓科
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幹部教育、隊伍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治理論學習教育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崗位培訓和組織考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司法行政系統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聘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和紀檢、監察工作;指導、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共青團、工會、婦女組織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茂名市法律援助處
為市司法局直屬管理的正科級行政單位。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報經市司法局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轄區內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律師承辦;負責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監督、檢查法律援助工作業務及案件質量;負責組織協調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統—辦理或協調跨地區的法律援助事務。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5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處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政治處副主任1名,法律援助處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法律援助處副主任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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