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永修縣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永修縣政府
第一條 為了深化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本著便於操作,利於工作;依法依規,總量控制;公平公開,規範管理的原則,加強我縣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工作,確保編外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的基本素質,完善臨聘人員管理辦法,保障用人單位和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臨聘人員:是指服務於我縣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契約形式用人、不列入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序列、不擔任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從事技術性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臨聘人員的綜合素質資格要求: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符合崗位所需原則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資格條件。臨聘人員所從事工作崗位不能涉及國家秘密。
第四條 用人單位用人計畫申報依據及條件
(一)申報依據。用人單位根據職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務和現有人員編制結構,綜合研究確定申報計畫。
(二)申報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申報用人計畫:1.用人單位編制已滿,因職能變化或事業發展,現有在職人員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增加編制有困難的;2.編制雖有空缺但工作任務繁重,人員配備一時難以到位的;3.特殊專業(職業)技術崗位需要臨聘人員的;4.其他情況需要臨聘人員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申報用人計畫:1.涉及執法和國家秘密等必須由國家公職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的崗位;2.單位職能弱化,工作任務明顯不足的;3.短期內的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4.一直未用過臨聘人員,職能任務沒有增加的;5.違反縣臨聘人員管理政策規定,受到相關部門查處的。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用人計畫申報程式
(一)擬定用人計畫。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求,擬定使用臨聘人員計畫,包括本單位編制數、現有在編人數、現有臨聘人數、擬用人人數、擬用人崗位要求、用人原因、經費開支形式及來源等,經主管部門初審並報分管縣領導同意後,報縣人社局。
(二)核定用人計畫。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委編辦按照職責分工,遵循“總量控制、確有必要、從嚴從緊、動態調整”原則,綜合用人單位情況,聯合核定申報計畫,提出用人計畫建議,報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
第六條 臨聘人員公開招聘程式
用人單位按照審核批准的招聘員額,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並報縣人社局備案,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程式組織實施。招聘工作由用人單位具體負責,一律實行公開招聘,縣人社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或者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進行公開招聘。
第七條 臨聘人員管理
(一)臨聘人員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依據《勞動契約法》規定,由用人單位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原則上一簽三年),並報縣人社局備案。勞動契約應明確聘用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薪酬待遇、契約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等。對本辦法出台前的已聘人員,用人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定繼續聘用人員的職數,經縣人社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定。
(二)臨聘人員日常管理。用人單位為臨聘人員建立聘用檔案,將臨聘人員基本情況和日常管理及考核情況作為聘用檔案的重要內容,為續聘、解聘、獎懲提供重要依據。聘用關係的建立、續聘、解聘等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
(三)聘用期間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契約對臨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對原聘崗位工作性質或工作量已發生變化,不需要續聘的或需減少聘用數量的及不勝任工作、違法、違規、違紀的,按照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解除勞動關係。
臨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的,當事雙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完善臨聘人員相關待遇
臨聘人員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自籌資金解決,可採取月基本工資+年終績效獎金的模式,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情況、單位財力確定,也可由雙方議定,但工資不得低於永修縣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聘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政策規定為其辦理養老、工傷、醫療保險並按規定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縣人社局要加強對臨聘人員的綜合管理,對各用人單位落實本辦法和執行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鄉(鎮、墾殖場、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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